周志宏:如此“價格套路”是赤裸裸的欺詐行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今年1月27日,消費者景某投訴稱,其委托高新區(qū)車順通貨運服務部將家用汽車從成都托運回北京,雙方電話協(xié)商一致,以1600元包運回北京,但當車托運至河北時,卻被自稱該貨運部負責人要求立即支付超過1600元的款項。負責人通過微信告知景某要加錢,其發(fā)送的運單照片載明托運費為1600元/噸,保險費2500元、裝車費400元、加固費600元,總計支付5965元,并表示不交錢就不向景某交車。(四川法治報3月8日)
現(xiàn)實中,景某的遭遇并非“孤例”。2月22日,消費者曾某投訴稱,其委托該貨運部以1800元的價格從成都托運家用汽車到上海,在運送途中卻被告知需支付5315元; 3月2日,消費者劉某投訴稱,其委托該貨運部將家用汽車從成都托運至深圳,協(xié)商費用為運費1800元,中途被該貨運部要求支付運費2574元、保險費1500元(不提供保單)、裝車費400元、加固費600元,總計5074元;此外,四川省消委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今年2月還有消費者分別在問政四川平臺、新浪微博、百度上投訴和發(fā)帖稱委托該貨運部托運車輛至拉薩、三亞等地時遭遇同樣的“套路”。
家用汽車跨省托運以省時、安全的優(yōu)勢成為消費者轉運車輛的首選模式。然而,消費者在享受著貨運便利的同時,卻難免遭遇各種價格“套路”。有的以電話報低價吸引消費者,正式合同卻對各項收費模糊處理;有的運輸途中突然要求支付高額費用,如此等等。
如此“價格套路”,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是十足的欺詐行為。通過電話報低價吸引消費者后,在與消費者簽訂正式合同時,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金額等重要信息故意以模糊不清的方式填寫,誤導消費者簽訂合同后,在運輸途中才將全部收費金額告知消費者,這種行為已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事貨運服務部存在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怠于履行提供發(fā)票的義務等多項違法事實,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方面,該貨運部誤導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據(jù)了解,物流行業(yè)中有汽運、航空、行李包裹、快遞等多種運輸方式,每種運輸方式適用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有不同的計價規(guī)則及方式,消費者應根據(jù)實際需要選擇適合的運輸方式。消費者在簽訂物流運輸協(xié)議或者合同前,應仔細檢查物流承運商是否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運輸資質證明文件。
有法律人士指出,經(jīng)營者的“套路”之所以得逞,就在于利用了消費者對合同的疏忽和不重視。在交易過程中,有個別不法商家故意采用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以模棱兩可的說辭“套路”消費者,使得消費者“上了一當又一當、當當上得不一樣”。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不僅要考量商品或服務的性價比,還應當重視雙方權利義務的設定與分配,即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內(nèi)容是如何約定的。消費者自身應做到事前談判辨真?zhèn)危苊馐潞缶S權難。消費者在選擇車輛托運服務之前,首先必須要了解貨運常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選擇車輛托運服務公司時要貨比三家,查信用、比口碑、比價格、比服務。最好是要找正規(guī)物流公司辦理托運;要留意計價方式、價格明細等重要因素,不明白事項要詢問清楚。運單自持聯(lián)原件作為法律憑證,要保存完好;如遇問題可以向當?shù)匚锪鞴芾聿块T、縣級以上運輸管理部門、消委等組織投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不能被無良商家的套路“套”住。
毋庸置疑,托運車輛時,一些商家以電話報低價、合同藏貓膩、中途加收費等等價格套路,赤裸裸的誘騙、欺詐和“坑害”消費者,僅靠消費者“當心”是無濟于事的,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該出手時須出手”,對這些無良商家要嚴加監(jiān)管,并依法嚴厲處罰,維護正常的托運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貨運企業(yè)必須誠實守信、依法經(jīng)營,不能見利忘義、擾亂市場,否則,只會自絕“前程”、毀了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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