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幫友擔保遭拘留,法不容情要慎行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幫友擔保的朱某被拘留。早日,朱某礙于情面幫朋友徐某在欠他人錢款六十余萬元的欠條上簽名擔保。萬萬沒想到的是,徐某因還不起債務最后選擇了跑路。債權人找不到徐某只好一并起訴欠條上的擔保人朱某,朱某雖同意償還徐某的債務,但是經濟條件有限無法還清。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依法對朱某司法拘留。(7月28日《衢州晚報》)
悔已遲,因為礙于情面輕率地在欠款字據上簽字擔保,最后落得個“吃不了兜著走”的悲催結局,再后悔莫及也沒有用了,只能自釀苦酒自己喝了??v觀社會上,大多數借錢、貸款或欠款都需要提供擔保物或擔保人,常常礙于情面或尚未了解清楚擔保人所需承擔的責任的情況下就簽字當了擔保人,最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我國現行法律條款明文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并且擔保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其所簽字確認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社會上有的人在未了解清楚相關的貸款情況而隨意在擔保人處簽字的行為是隨意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朱某礙于情面在朋友欠條上簽擔保字,結果把自己送進“班房”,真的是木匠戴枷,咎由自取啊。
當今社會,人心叵測。介乎情面,在經濟上也還是要悠著點兒。先禮后兵,不拿自己的身家性命來給情面做抵押,先拋開情面審慎行事,才可能避免最終撕破情面的事情發(fā)生。最起碼,在幫助別人擔保時,擔保人應當慎重考慮以下因素:欠款人信用狀況及償還能力、貸款的金額和用途、有無辦理過登記的抵押物等相關信息。現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欠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有義務代其償還。法不容情,不知法、不懂法不是想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給人擔保必定要承擔風險,一旦欠款人不還款,按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擔保人代還。
幫友擔保遭拘留,法不容情要慎行。不要以為在朋友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只不過就是幫朋友一個‘小’忙。殊不知在你簽下名字的那一刻,你已經開始承擔法律責任了。擔保有風險,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務必要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有所了解,并且做好承擔擔保責任的思想準備;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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