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不堪網暴自殺,遏制網暴須用“刑”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2月14日,網傳曾開著拖拉機到西藏自駕的山東網紅“管管”去世,年僅38歲。2月15日,其妻子發(fā)布視頻稱,“管管”因為不堪黑粉網暴才輕生。記者從當地派出所了解到,警方已經接到了相關警情。(2月17日《東南早報》)
近期,網紅“管管”曾多次發(fā)視頻表示,有人惡意造謠誹謗詆毀他,他不得已“選擇一條不歸路”。近年來,遭網暴自殺事件時有發(fā)生,從網紅主播“羅小貓貓子”在直播中喝藥自殺,到尋親男孩劉學州之死,網暴就像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子。2月13日,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在網上開庭,怎料第二天,“管管”又因不堪網暴自殺。筆者認為,網暴殺人于無形,社會危害性非常大,該管管這把殺人不見血的刀子,必須用“刑”遏制網暴,杜絕此類悲劇再次上演。
網暴包括誹謗、“人肉搜索”、網絡騷擾等。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和各類社交平臺的興起,網暴的問題愈加凸顯,網暴造成的后果也越來越嚴重。與現實生活中的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絕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網暴可能永無休止。受害人一般很難主動規(guī)避、躲避網暴,由于網絡對第三方的公開性,這種傷害在客觀上又被放大了。受害者難以承受,就會出現自毀自傷甚至輕生的悲劇。“管管”的妻子發(fā)視頻表示,在半年多的時間里,丈夫遭遇黑粉的網暴、辱罵,最終受不了喝農藥自盡??梢?,網暴這把殺人不見血的刀子,社會危害性非常大。
網絡環(huán)境具有開放性、虛擬性、匿名性等特點,讓網暴的實施成本幾乎為零。這意味著,“鍵盤俠”可以零成本地通過移動設備,對另一個認識或不認識的人實施網暴行為。由于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激發(fā)了網暴者內心“惡”的一面。而網暴者在互聯網上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等行為后,并不會受到當事人或其他網友對等的回應,這在客觀上造成網暴者和受害人之間,產生了某種權利上的不平衡。一旦受害人因網暴導致精神崩潰,如果沒有外界及時心理疏導和干預,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引發(fā)悲劇,類似網紅不堪網暴自殺事件,就有可能再次發(fā)生。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網暴的專項法律。懲治網暴行為,只能依據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規(guī)范??陀^上講,這給懲治網暴行為造成了掣肘,讓許多網暴者逃避了法律制裁。而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受害人要么不知道如何去訴訟維權,要么根本就不知道幕后網暴者是誰,更談不上起訴對方追究刑事等責任了。
因此,對網暴者用“刑”,可以考慮修訂刑法中關于侮辱罪、誹謗罪屬于自訴犯罪的規(guī)定,將侮辱罪、誹謗罪在特定情況下明確規(guī)定為公訴犯罪。比如,在網暴案件中,在自訴人同意或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則由公安機關行使侮辱罪、誹謗罪的偵查權,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升網暴犯罪的刑罰檔次,增加犯罪成本,以體現刑法應有的威懾力,從而對網暴形成強大的威懾態(tài)勢,“鍵盤俠”們在利弊權衡之下,也就不敢再實施網暴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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