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讓“帶薪年休假”的陽光播撒在勞動者身上
作者:朱波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新發(fā)展格局需要建立擴大內需的有效制度,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顯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應加快修法進程,適時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為帶薪年休假真正落地、保障勞動者權利提供法治保障。(3月28日《法治日報》)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制定出臺一系列文件,要求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但從各地執(zhí)行情況來看,“帶薪年休假”在不少地方還只是“紙上福利”。
“帶薪年休假”之所以出現“執(zhí)行難”,除了法律法規(guī)本身“疲軟”、落實“帶薪年休假”監(jiān)督檢查尤其懲戒制度跟不上等因素外,恐怕還與基層人少事多、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有關。上有千條線,下有一根針。(時評界評論,轉發(fā)請署名)現如今,基層承擔的工作量和考核任務,較以往翻了好多倍,但編制總量一直未有增加,大家“5+2,白加黑”都成了工作常態(tài),哪還有“帶薪年休假”這一說。
“帶薪年休假是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更多只是強調要求落實,跟蹤問效等監(jiān)督和懲戒機制不完善。如一些地方或單位多年未落實“帶薪年休假”,財政困難甚至于借錢發(fā)工資,更談不上兌現未休假的補貼發(fā)放了。
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執(zhí)行力,也往往流于形式、成為擺設,“帶薪年休假”亦如此。誠然,要想不再讓“帶薪年休假”落為遙不可及的“權利畫餅”,行政法規(guī)的制定者要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效果導向。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落實難”,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使之落地有聲、不打折扣。
一方面,衷心期待相關部門加大執(zhí)法力度,以正面引領和反面侵權典型案例的警示,推動“帶薪年休假”制度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普遍執(zhí)行。另一方面,各級工會組織要抓好源頭參與、代言發(fā)聲,不能“雷聲大、雨點小”,恣意無視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要將落實“帶薪年休假”權利作為依法維權的重點,讓“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普惠陽光溫暖地播撒在勞動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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