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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鵬偉:“舉報自己”反獲利提醒法治補漏

2018-08-10 12:06:52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fā)商竟然后悔了,遂把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合同無效,并在一審獲得勝訴。這樣的伎倆如果得逞并被效仿,不啻于是對廣大購房者的重重一擊——“還有王法嗎”...
  作者:宋鵬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西安聞天科技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聞天公司”)近日以舉報自己沒有預售證而“一舉成名”。這家開發(fā)商以旗下涉案的紫杉莊園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兩年前簽訂了內(nèi)部預售合同的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內(nèi)部預售合同無效,并在一審獲得勝訴。(《華商報》8月8日)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fā)商竟然后悔了,遂把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合同無效,并在一審獲得勝訴。這樣的伎倆如果得逞并被效仿,不啻于是對廣大購房者的重重一擊——“還有王法嗎”?
  都是錢鬧的,也只有在特定時期才會出現(xiàn)如此奇葩的景象——不惜舉報自身違法,也要解除與購房者的合同。看似荒唐的背后,其實并不難理解,當?shù)胤績r在兩年時間里翻了三倍,開發(fā)商通過舉報自身違規(guī),即可以將交易合法作廢,然后再以目前的市場價重新銷售。一里一外,正是在巨額利潤的驅(qū)使下,聞天公司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不惜與眾多購房者對簿公堂,因為在他們看來,相比于輿論討伐,錢才是最重要的。
  從商業(yè)道德來講,這無疑是突破底線的行為,幾乎可以說是“要錢不要臉”了。證件不全時,購房者拿真金白銀用腳投票,選擇和你共擔風險與收益,事后不感激也倒罷了,怎能在房價暴漲后還反咬一口呢?試想一下,如果房價沒漲,反倒迎來了暴跌,這些購房者同樣以證件問題紛紛起訴你,要求判定合同無效,你又會怎么想呢?
  巨大的利益面前,道德總是蒼白的,必須由法律兜底。遺憾的是,依據(jù)目前的法規(guī),恐怕這些購房者們只能接受吃啞巴虧的命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可見,開發(fā)商在這方面做足了功課,知道自己有勝訴的把握,法官即使明知不合情理,也沒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當然,這條司法解釋也要求開發(fā)商對購房者進行補償,即“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jīng)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倍差價,一倍補償,對開發(fā)商來說,這當然是包賺不賠的買賣。
  反過來想,即使判決開發(fā)商敗訴,也會帶來諸多后患。一方面,由司法判決來追認一個未經(jīng)行政許可的行為,可以說開了一個不好的口子,更不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會縱容開發(fā)商的違法銷售行為,甚至劣幣驅(qū)逐良幣,架空了預售許可證制度。這意味著,無論當事法院如何判,都會引發(fā)巨大的爭議。
  事實上,真正需要反思的是以下兩點:其一,行政處罰力度過輕。對于證件不全的違法銷售問題,各地的處罰力度都明顯不足,聞天公司也只被罰款了九十多萬元。相比于巨額收益,這些罰款不過是九牛一毛,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也就無法從源頭上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其二,法律及司法解釋需要與時俱進。“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是夠用的,但遇到房價短期內(nèi)暴漲的情況,還是讓開發(fā)商有利可圖,所以需要對賠付上限進行修改,或者將其與房價漲幅相掛鉤。一句話,如果行政監(jiān)管有力、法律法規(guī)到位,就不該出現(xiàn)開發(fā)商舉報自己違規(guī)反倒獲利的荒唐事兒,因為這一定是得不償失的。
  這無疑又是一次“貪小便宜吃大虧”的教訓,購房者當然自身也有責任,只是代價未免過大。無論如何,讓他們承擔全部損失并不公允,當務之急是亡羊補牢,絕不能讓這些無良開發(fā)商一次又一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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