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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衛(wèi)芳:“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很有必要

2019-12-08 07:54:44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dǎo)讀]  一直以來,家暴往往被定義為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顯性的肢體暴力行為,而對于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隱性的精神暴力行為,則往往“被忽視”。可見...
  作者:廖衛(wèi)芳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昨天,一則“廣東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定義”的消息引發(fā)關(guān)注。消息稱,廣東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對家暴的范圍更加明確。(12月8日《北京青年報》)
  一直以來,家暴往往被定義為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顯性的肢體暴力行為,而對于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隱性的精神暴力行為,則往往“被忽視”。可見,在很多時候,“家暴”被狹義化了。
  其實,“家暴”是一個寬泛的名詞,它既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顯性的肢體暴力行為,又包括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隱性的精神暴力行為,而且這種“看不見”的精神暴力要比“看得見”的肢體暴力影響更為深遠,對被施暴者心理產(chǎn)生的負面影響也更大。
  此次,廣東省起草了《辦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增加了包括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屬于精神暴力的家暴行為,這無疑是對傳統(tǒng)“家暴”行為認知的一種矯正和糾偏。可以說,《辦法》的出臺十分及時,非常必要。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員之間由于種種原因,相互間存有不少的矛盾和糾紛,有的采取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肢體暴力行為,有的則采取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行為。雖然在很多人的潛意識里,肢體暴力行為才被認定為“家暴”,且相關(guān)部門也已出臺相關(guān)的保護措施,嚴懲暴力行為,保護被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但對于一些“冷暴力”行為,由于“看不見”“摸不著”,致使“精神暴力”行為被忽視,許多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者不得不經(jīng)受精神上的打擊、折磨和摧殘,有的整天郁郁寡歡,悶悶不樂,有的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有的甚至選擇了自殺,以結(jié)束“精神暴力”的打擊、折磨和摧殘。可見,在很多時候,“精神暴力”要遠比“肢體暴力”嚴重的多。
  因此,筆者以為,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很有必要。首先,可以讓社會對“家暴”行為有了更深的認識和理解,不再把“家暴”行為只局限于“肢體暴力”,而給了“精神暴力”有了可乘之機。其次,可以促進相關(guān)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將精神暴力與肢體暴力一樣同等看待,從而避免“精神暴力”行為“被忽視”。其三,有利于公安機關(guān)把握執(zhí)法尺度,既可以對“肢體暴力”行為進行介入,又可以對“精神暴力”行為進行介入,幫助被施暴者擺脫“暴力”行為。尤其是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暴力”行為,公安機關(guān)可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zé)任,從而切實保護被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當(dāng)然,被施暴者的維權(quán)意識和保護意識要跟上。家庭成員在遭遇“精神暴力”時,要第一時間向相關(guān)部門檢舉揭發(fā),切莫避諱“精神暴力”非“肢體暴力”而“忍氣吞聲”“默不作聲”,從而助長“精神暴力”行為的囂張氣焰。
  筆者相信,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之后,在有效打擊“肢體暴力”行為的同時,一定能有效地打擊“精神暴力”行為,從而讓更多的人既遠離“肢體暴力”,又遠離“精神暴力”,真正遠離“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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