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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手機索要5千元終判罰,“誰拾誰得”法不容

2024-07-10 16:11:32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眾所周知,路不拾遺是個老話題,曾被千萬人贊頌。然而真正“見錢不睜眼”還是說來容易做卻難,面對身邊的意外之財,一些人難免動心,甚至冒著觸犯法律的底線鋌而走險來掠得,令人...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蛋糕店員工剛買的蘋果手機不慎遺失,聯(lián)系上撿到者鄧某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謝費,希望對方返還手機。然而,對方卻要求支付5000元,否則不愿歸還。為此,該員工起訴至法院。7月7日,貴州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這起案例,撿手機者稱手機已丟失,法院判決其賠償失主經(jīng)濟損失8500元。(光明網(wǎng)7月8日)

  俗話說的“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原意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做了某些敗壞道德或違反法律的事情,遲早有一天會受法律或受害人的加倍奉還的含義。這也經(jīng)常是電影電視或是日常生活中的口頭禪。引申開來鄧某不依法返回手機,當然要付出代價。9500元的手機,法院判決鄧某賠償8500元,應該考慮到折舊等因素,總體來說是合情合理的。客觀來看,鄧某從可能得到1000元感謝費,到要支付8500元,不管手機丟失與否,都是得不償失的事。

  眾所周知,路不拾遺是個老話題,曾被千萬人贊頌。然而真正“見錢不睜眼”還是說來容易做卻難,面對身邊的意外之財,一些人難免動心,甚至冒著觸犯法律的底線鋌而走險來掠得,令人所不齒。說實在的,在民間古舊的觀念中,流傳著“有撿不撿白不撿,撿了也白撿”的說法。這便是個別利益熏胸之人要向失主索要撿拾物同等價錢的原始觀念。但是,在現(xiàn)代法制社會的大背景下,所謂的“撿也白撿”已經(jīng)行不通了。這已經(jīng)構(gòu)成“不當?shù)美?rdquo;的要素了。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失主的權(quán)益,也破壞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于己也無益。

  從法律概念上來說,為了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就稱之為不當?shù)美?,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解釋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其實,不當?shù)美3?梢杂貌粍诙@來形容?,F(xiàn)實中有不少關(guān)于不當?shù)美睦樱皇呛芏嘁驗樗婕暗慕痤~比較小,所以大家也不深究。但是,如果涉及到金額大且行為惡劣的不當?shù)美?,就要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根據(jù)《民法典》第314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quán)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quán)利人領(lǐng)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guān)部門。

  再則,“誰拾誰得”法不容?!睹穹ǖ洹返?16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guān)部門前,有關(guān)部門在遺失物被領(lǐng)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jù)此,還是得提醒持有“有撿不撿白不撿,撿了也白撿”觀念的人,要摒棄過時了的“老皇歷”了。

  撿手機索要5千元終被罰,“誰拾誰得”法不容。不是自己的財物,就不能據(jù)為己有。不管是“誰撿誰得”還是“挾物要價”,都與現(xiàn)代法治精神不符。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將他人遺失物占為己有的行為不僅有悖道德,更可能觸犯法律,面對“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切勿因一時貪念讓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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