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濤:“逃逸式辭職”終難逃制裁
作者:于濤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今年以來,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通報的少數(shù)官員違紀案件涉及“逃逸式辭職(離職)”。辦案人員分析指出,他們有的并非真想辭職,而是變“提前退休”為“提前筑巢”,以延續(xù)“權力余溫”;有的采取“期權交易”,在位不收離職收,在崗不收轉(zhuǎn)崗收;還有的是“帶病離崗”,擔心東窗事發(fā),寄希望“一辭了之”。(1月4日 中國新聞周刊)
2022年底“逃逸式辭職”入選年度反腐熱詞,可謂意料之中。其熱度有增無減,關注度之高,說明了其危害之大、之深。
首先,“辭職”之所以成為眾多涉事干部損公肥私方式的“心頭愛”,是因為其看似可以息事抽身,又法寬莫及的“優(yōu)勢”。因其隱蔽性,如此多嘗到甜頭的先例在前,便滋養(yǎng)了干部們“打擦邊球”、“踩紅線站”的危險思想,成為了麻痹底線意識、殘害政治生命的致命毒藥。其次,“逃逸性辭職”辭職不辭關系、脫崗不脫關照,以涉事干部為中心形成的利益網(wǎng),將違法違紀的貽害發(fā)散性傳導,讓違法違紀“粘性”大大增加。與此同時,正是因為其關系錯綜復雜,在危害范圍廣的同時,給“逃逸式辭職”飽私貪腐行為的查處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逃逸式辭職”干部辭職不辭利,而對待這樣的違紀干部,我們則應當讓其逃崗位卻難逃黨紀國法。其一,深耕思想,樹立信念。“逃逸式辭職”讓僥幸心理、獲利抽身等問題思想表露無遺,干部用了心思,但是不在工作在謀利,不在履職在享福,筑牢其信念之基便十分關鍵。除正面教育熏陶之外,反面案例的警示震懾必不可少,正反結合,雙管齊下,消除“辭職”是違紀違法安全地帶的錯誤思想;其二,實事求是,把握本質(zhì)。以干部實際行為為查處依據(jù),摸清細節(jié),全面研判,重視結果影響,對于確實構成貪腐飽私行為,成違紀違法之實的要嚴格查處,堵住“實際獲利,形式合法”的可走之路;其三,強罰促廉,筑牢高墻。做好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等調(diào)查依據(jù)的完善、補充、改進工作,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干部違法違紀成本,增強震懾力度;其四,動態(tài)延展,全面靈活。反腐敗工作要從崗上拓展到崗下,從在職拓展到辭職,全流程、全方位做好干部的跟蹤記錄,關注貪腐高發(fā)重點領域和部門,保證打擊“逃逸式辭職”工作全面展開,又有重點。
深查徹底、知難而“進”向來都是我們黨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工作風格。“逃逸式辭職”隱蔽性的特點趨向,恰恰反映出了我們黨反腐工作力度之大、決心之強。與此同時,也說明了應對新型腐敗,反腐敗工作今后更加深刻、敏銳、全面的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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