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人販子余華英重審再判死刑罪有應(yīng)得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0月25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此前,在2023年9月18日,貴陽中院一審判處余華英死刑,2024年1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判遺漏原審被告人余華英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部分事實不清楚,為查清全部犯罪事實,應(yīng)予重審。(10月25日澎湃新聞)
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重審一案備受社會關(guān)注。如今案件重審法槌落下,并沒有給這名人販子“免死”的機會。經(jīng)審理,被余華英拐走的兒童數(shù)量從11名增加至17名,進一步夯實了其罪大惡極的累累罪行。案件重審余華英再次被判處死刑,完全是罪有應(yīng)得,不僅捍衛(wèi)了法治正義,也是一記震懾的警鐘。
余華英1963年出生于云南,她20多歲外出打工時結(jié)識龔顯良。兩人同居期間,余華英生下一個男孩。他們通過中間人把親生骨肉送到河北邯鄲,換得了5000元報酬。從此,余華英從中找到了“致富”之路,開啟了拐賣兒童非法斂財?shù)淖飷褐?。?993年到2003年,余華英分別和龔顯良等人多次前往貴州、云南、重慶等地拐帶兒童。
一個個兒童被拐賣,背后就是一個個家庭的劫難。不少家庭為尋找被拐的孩子,花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和經(jīng)費,飽受著骨肉分離的痛苦,甚至導致部分家庭支離破碎,跌入苦難的深淵。而被拐賣孩子的命運從此改變,也同樣飽受人間疾苦。據(jù)被拐者楊妞花講述,她在領(lǐng)養(yǎng)家庭活得像賊一樣,那時候很自卑,找到家以后,才找回了5歲時活潑開朗的自己。可見,人販子拐賣兒童,對受害人家庭和孩子都造成了巨大傷害,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重典嚴懲,才能以儆效尤。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等八種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余華英顯然是犯罪的首要分子,拐賣兒童數(shù)量高達17人,可謂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再審被判處死刑,符合罪刑相當?shù)脑瓌t,彰顯了法治的公平正義。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罪惡終將受到嚴懲。人販子余華英重審再次被判死刑,終于讓惡人得到了應(yīng)有的報應(yīng),這對受害人家庭來說,算是一個遲來的告慰。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此案也警醒世人,必須增強法治意識,遵紀守法、遠離犯罪,否則,用類似拐賣兒童等危害社會的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法之財,最終將走上一條“人為財死”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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