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一個蘿卜一個坑”不是拒批年休假理由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暑期臨近尾聲,在山東一家商業(yè)銀行網(wǎng)點做柜員的趙兆,休年假的申請被單位駁回了,“我們網(wǎng)點小,只有兩名柜員,一人休假就意味著同事要替班或從其他網(wǎng)點借人頂班,領導沒批。”“休個年假,怎么這么難?”趙兆的經(jīng)歷,也是不少無法享受帶薪休假的職工的真實寫照。(8月28日《工人日報》)
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利,年休假作為法定帶薪假期,用人單位應當予以保障。然而,山東這家商業(yè)銀行網(wǎng)點領導,竟以“一個蘿卜一個坑”為由,駁回了柜員休年假的申請,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一個蘿卜一個坑”不是拒批年休假的理由,控制用工成本,不能以犧牲勞動者休假權利為代價。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在實踐中年休假較難得到落實,單位為了節(jié)約和控制用工成本,往往是“一個蘿卜一個坑”,怎么可能批準職工的年休假申請。而許多職工怕維權會丟掉“飯碗”,大都忍氣吞聲,在客觀上縱容了此類勞動違法行為。
事實上,一些用人單位在年休假方面,并非“一毛不拔”,考慮到經(jīng)濟效益、用工緊張、人力支出等因素,用人單位常常用一定的補償金代替休假,而不少勞動者為了拿到更多收入,也愿意放棄休假。但是,大多數(shù)的補償金難以達到300%的法定額度,甚至僅是少量數(shù)額的“意思意思”,比如,當事銀行網(wǎng)點柜員去年一天年假沒休,只拿到了幾百元的補償金。這樣,用人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支出。同時,在未休假引發(fā)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基本上是經(jīng)濟賠償而非補假,客觀上也使得勞動者休假權難以保障。此外,面對數(shù)量龐大的勞動違法行為,單憑勞動監(jiān)察,往往力有不逮??梢姡毠ぽ^真維權少,違法成本較低,違法行為受懲罰的也少,這些或許是用人單位肆意侵犯勞動者休假權利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企業(yè)覺得,職工休年假影響工作,甚至影響企業(yè)的效益。殊不知,休息好才能工作好,給予職工適當?shù)男菹r間,使其調(diào)整到最佳狀態(tài),反而有助于增加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效益。相反,“一個蘿卜一個坑”,職工“連軸轉(zhuǎn)”地工作,沒有得到很好的休息,就有可能在疲勞情況下怠工,反而影響到工作效率。對此,一些企業(yè)應當反思,不要任性剝奪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令他們寒心,將對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不利。
前不久,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恢復和擴大消費20條措施,其中“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引發(fā)熱議。因此,有必要確立必休原則,一方面,修訂和完善相關勞動法規(guī),建立多元綜合的實施機制,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敦促用人單位落實帶薪休假;另一方面,對侵犯勞動者休假權利的違法行為,責令予以補休,因解除勞動關系無法補休的,則給予法定額度更高的補償金,同時,還予以高額罰款等嚴厲的行政處罰,讓違法單位最終得不償失??傊M一步加大違法成本,倒逼用人單位必須采取措施主動落實帶薪休假,從而推動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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