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國:解救被父母收彩禮賣的少女送回家合適嗎
作者:李蓬國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四川籍一名16歲少女,因為家人收了彩禮,將她嫁了出去,少女出逃到了廣東,她被男方親友帶人奔赴廣東脅迫帶回,路經(jīng)田東高速服務區(qū)時,她報了警。“我爸媽把我賣給他們的啊。”2月14日,田東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一未成年女子在田東高速服務區(qū)被人脅迫急需解救。田東警方幫其聯(lián)系了家人,并將她送到了田東縣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其家人趕來后,民政、婦聯(lián)等部門對其家人進行了耐心勸解,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購買車票,把他們送上了回家的路。(2月20日極目新聞)
《16歲少女被父母以26萬彩禮許人后出逃,被男方帶回途中報警》事件引發(fā)熱議,人們既為警方解救少女點贊,也對將她“送回家”的做法提出疑慮。我以為,就本案而言,將少女“送回家”并不合適,結(jié)果很有可能事與愿違。
這位16歲的少女是不幸的,她的不幸超越了一般被拐賣的孩子。通常情況下,拐賣指的是人販子在家長不知情或不注意的時候,將孩子騙走、偷走或者搶走,然后賣給他人,既違背被拐孩子的意愿,也違背其父母的意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有幸被解救,那么,將他們送回家無疑是最恰當?shù)姆绞健?/p>
可是,在本案中,無辜少女的父母不僅知情,而且是自愿、主動將孩子賣了,在實際上充當了人販子的角色。所謂收人“彩禮”將女兒“許”給他人的說法,完全不成立。因為只有男女雙方自愿結(jié)婚才存在彩禮之說,但涉事父母在女兒未成年更未達到結(jié)婚年齡,而且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收了別人的大額錢財后竟然狠心將女兒賣了。這樣的父母可謂喪心病狂,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必須受到嚴懲。
少女在報警時就已經(jīng)說自己是被父母賣了,而且她是在工廠打工時被男方及親友脅迫帶走的,僅此可以判斷,她確實是被父母賣了。警方應該順藤摸瓜,對涉事父母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diào)查并繩之以法,有關(guān)部門也不該想當然地把少女送回家。
對涉事父母這種蛇蝎心腸的人而言,女兒只是他們可以“賣錢”的物品,最終還是有可能再次將她賣掉的。這樣的家庭,對這位少女來說不是溫情的港灣,而是無底的深淵。將少女解救出來卻又將她送回家,無異于送羊入虎口,讓她遭二次罪。該少女如果再次被賣,必然會被嚴格限制人身自由,很難再有逃脫的機會,有可能陷入萬劫不復的悲慘命運。解救只是第一步,解救之后怎么安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好心辦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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