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鵬偉:空著的愛心專座能否坐得?
作者:宋鵬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咸陽市教育局下發(fā)了一份關于中小學生文明出行的文件,其中“嚴禁學生在愛心專座落座”的規(guī)定引起廣泛爭議,目前這份文件已從該局官網撤下。(《華商報》9月17日)
面對輿論壓力將文件撤下網,并不意味著文件撤銷,當地教育部門甚至還頗感委屈,我們難道錯了嗎?
事實上,如果將文件中的“嚴禁”二字改為“提倡不要”,并不會引此軒然大波。表述的口吻背后,其實是對學生權利的尊重。很簡單,既然對成年人無此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也不應有,并不能因為你是教育部門或出于良善的目的,就可以侵犯學生的權利。退一步說,愛心專座是為特需人群所設,背著十幾斤重書包的小學生,是否屬于應該被照顧的對象,可謂見仁見智,因此從廣義上說,學生坐在愛心專座上并非不可接受。
更大的爭議在于這一條——“即便‘愛心專座’無人使用,中小學生也不得坐用”。教條與死板顯而易見,哪條法律與規(guī)定要求普通乘客對愛心專座“敬而遠之”了?一個簡單的常識是,如果車上有其他空座,乘客盡量不去坐愛心專座,如果坐了,在有需要的人上車時應當主動讓座。這意味著,愛心專座只是優(yōu)先為特需乘客提供,而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坐在愛心專座上的并非特需乘客,只是在讓座時具有優(yōu)先性與更多義務,僅此而已。
從之前發(fā)生的多起讓座沖突來看,對于愛心專座與普通座位的區(qū)別,對于“讓座是美德”與“不讓座是權利”,不同人群之間尚未達成高度的共識,于是在執(zhí)行層面屢屢引起爭議。首先,“愛心”“特需”的指向不夠明確,“老弱病殘孕”的內涵也十分寬泛,畢竟一個人是否因特殊情況而需要座位,是他自己的事情,外人有時難以通過視覺來判斷。同時,愛心座位能否被占用,需要更加明確,譬如我國臺灣地區(qū),不僅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博愛座的比率、標識進行設置,而且在座位旁標明“非老人、孕婦、行動不便及抱小孩者,請勿占用博愛座”,顯然更具有可操作性。相反,如果沒有法規(guī)予以明確,那么在“人人有其座”尚不大現實的情況下,愛心專座只要閑著,似乎也沒什么坐不得的。
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就讓座來說,理想的狀態(tài)是,不會因提倡美德而侵犯他人權利,更不因捍衛(wèi)私權而無視弱者的需求,讓社會變得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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