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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田:文化人的事,也叫偷

2020-12-29 20:18:13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是資本。所謂資本并不是呆在那里的廠房或機器或貨幣,資本是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意思就是只有那些廠房、機器、貨幣,在資本家手里與工人(勞動力)結合在一起...

  作者:劉芳田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新華社就百余位影視從業(yè)者聯(lián)合發(fā)表署名公開信抵制有“抄襲劣跡”的于正、郭敬明的情況,采訪了公開信的四位核心發(fā)起者、參與者,進行了深度報道《百余位影視從業(yè)者公開信“抵制抄襲者” 核心發(fā)起人怎么想、怎么說?》。其中給“劣跡藝人”粉墨登場搭建舞臺的某些資本力量也成為熱議話題。(12月24日,澎湃新聞)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是資本。所謂資本并不是呆在那里的廠房或機器或貨幣,資本是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意思就是只有那些廠房、機器、貨幣,在資本家手里與工人(勞動力)結合在一起,這就變成了資本。換句話說,錢生錢才叫資本,錢換物那叫貨幣。而怎么生錢呢?答案就是剝削工人,工人的活勞動(生產(chǎn)過程中消耗的體力的腦力)創(chuàng)造出了新價值,或者說使產(chǎn)品進行了增值,這增的值就是“生出來的錢”。也是“生出來的錢”的唯一來源。簡單來說,用錢生錢就是資本。

  資本的性質(zhì)決定了它逐利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文化市場蓬勃發(fā)展,涌現(xiàn)不少叫好又叫座的佳作,文化市場的繁榮景象與其背后的資本運作分不開關系。

  如今拍攝一部影視劇的成本越來越高,成本必然會分攤到組成影視作品的各個部分,演員的費用、后期的費用、劇本費費用等等,演員代表著流量,后期代表著視覺效果,這兩點是打開市場的關鍵點,再結合資本的特點,就不能分析出造成“抄襲”的原因了。

  文學作品屬于藝術瑰寶,其本身必備的“獨創(chuàng)性、特殊性、唯一性、難以復制性”等顯著特征,決定了文學作品不容許抄襲。盡管這一道理人人都懂,但在利益的誘惑下,不少作者還是斯文掃地,干起了令人不齒的抄襲勾當。這不僅違背了文學創(chuàng)作的基本規(guī)律,而且也擾亂了文藝市場,其危害有目共睹,不容小覷。

  文學創(chuàng)作抄襲成風,固然有商業(yè)銅臭的追逐導致的藝術道德滑坡,但更多的還在于法律的不完善,讓有些人有了可乘之機。眾所周知,文學作品是著作權人的勞動尤其是智力勞動的結晶,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作品未經(jīng)授權許可不得無償占有、使用的權利,他人也不得剽竊,而抄襲則是典型的剽竊行為。我國2010年修訂后施行的著作權法,只是簡單地規(guī)定了侵權人不得剽竊他人作品,而對其認定標準只字未提。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的發(fā)展,文學作品抄襲的技術越發(fā)高超,越發(fā)需要對更高“技術含量”的內(nèi)容予以甄別,執(zhí)法的難度越來越大,以致抄襲他人文學作品成了不少唯利是圖者賺錢的捷徑。

  同時,法律對抄襲衡量標準規(guī)定的模糊,也導致了著作權人維權渠道的不暢和維權成本的高昂。著作權人如要依法維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guī)則,就必須拿出自己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相關證據(jù)。而這一點,恰恰難倒了著作權人。這是因為在現(xiàn)實中,同一主題的作品并非唯一,相關作品在情節(jié)設置、人物設定上難免有相似之處,判定時總會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尷尬,著作權人常常面臨敗訴的風險。更何況,通過訴訟維權,還有時間、精力、成本等諸多方面的掣肘,即使名氣大的作者也不愿耗費大量成本去打一場漫長而不知結果的官司,普通作者對此更是望而卻步。當這種狀態(tài)成為惡性循環(huán)后,抄襲之風自然也就順理成章地變得有恃無恐了。

  有鑒于此,完善法律,進一步明確抄襲行為的衡量標準,對于依法懲處當前文藝界甚囂塵上的抄襲惡疾,顯然迫在眉睫。立法部門和文藝界應站在促進文化繁榮和文化市場健康發(fā)展的戰(zhàn)略高度,細致地為抄襲行為制定一個衡量標準。如此,才能以科學、細化的執(zhí)法標準,給玷污文學藝術的抄襲行為套牢法律的“金箍”,迫使有抄襲想法的人在“高壓線”前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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