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壓斷12根肋骨不擔責” 法律就該保護好人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1月3日,“做心肺復蘇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的當事人孫向波告訴記者,自己和齊老太的二審結果出來了:維持原判。2017年9月,遼寧沈陽康平縣,一位70歲左右的老太齊某到藥房買藥時心臟驟停,藥店店主孫向波立即對老人做心肺復蘇,并使其蘇醒,但壓斷了老人12根肋骨。2019年12月,該案一審宣判,孫向波不承擔民事責任,老人一家人不服提起上訴。(11月5日《河南商報》)
這起救人反成被告遭索賠的非典型案件,引發(fā)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其判決的結果必將起到“風向標”的作用。案件經一審二審,最終塵埃落定,終審法院判決救人者孫向波不承擔民事責任,無需賠償一分錢。筆者認為,這起救人免責案例,彰顯了公平正義,具有正向的“風向標”作用,消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讓好人不再畏手畏腳,敢于出手救人,弘揚了社會正能量。
在救人過程中,由于方式方法不當或錯誤,對被救者造成人身傷害有時難以避免,這是救人者不可預見的情形。民眾本來救人就擔心事后被訛,如果見義勇為救人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家里“有礦”不怕被訛,普通大眾在顧慮之下便會當起看客,不敢站出來救人了。沈陽孫向波救人壓斷齊老太12根肋骨,老太索賠住院費用近萬元及傷殘賠償金,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法院如何判決這起救人遭索賠官司,將左右民眾今后對“救不救人”問題的重新考量。
我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制定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權規(guī)則的目的,從法律層面免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就是要鼓勵民眾不做看客,增強社會責任感,發(fā)揚友愛互助精神,盡力幫助他人。在這起案件中,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即孫向波作為救助人,對齊老太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孫向波不需要承擔一分錢的賠償。這個判例就是一個正向的“風向標”,不僅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正名,還能引導和鼓勵民眾主動參與救人等見義勇為行為,具有積極的社會現(xiàn)實意義。
筆者認為,法律就該保護好人,維護公平正義。首先,對見義勇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依法免責外,政府部門不僅要大力予以褒獎,還應采取必要的保障性措施,對見義勇為導致自身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甚至犧牲的,給予其本人或親屬及時救助,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其次,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為民眾普及一些日常正確急救知識和措施,以最大限度減少施救不當造成他人傷害。同時,在公共場所配置“救命神器”AED等急救設備,進一步提升院前急救公眾參與率和成功率。
總而言之,絕不能讓好人蒙冤,要讓好人好報成為常態(tài),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風氣,引導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隊伍中,在他人危難之時,都會有一雙雙援手伸來,世界將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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