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非五星級酒店營銷豈能“掛羊頭賣狗肉”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在線酒店預訂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法院認定被告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的運營方在非五星級酒店后標注五顆星圖形,使消費者誤以為該酒店為國家旅游局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屬于欺詐行為,判決被告承擔3倍賠償性懲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7月26日《法治日報》)
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運營方竟“掛羊頭賣狗肉”,在非五星級酒店后標注五顆星圖形,讓消費者誤以為是五星級酒店。然而,消費者入住后發(fā)現(xiàn)“貨不對板”,起訴平臺運營方,最終獲得3倍賠償。筆者認為,平臺運營方虛標“五星”構成欺詐行為,被判3倍賠償性懲罰活該,這起案例給在線平臺敲響了警鐘,營銷必須誠實守信,否則,很有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為欺詐等違法行為買單。
五星級酒店是旅游酒店最高等級,由全國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評定的標準十分嚴格?,F(xiàn)實中,一些在線酒店預訂平臺虛標“五星”的行為,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或平臺方自行評定所謂的“五鉆酒店”,讓消費者誤以為五星級酒店;或在非五星級酒店后,直接標注五顆星圖形,偽裝成五星級酒店。這樣,一些環(huán)境及服務較差的非五星級酒店,在預訂平臺看上去像極了五星級酒店,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由于相對正規(guī)的五星級酒店,其客房價格低不少,忽悠許多消費者預訂。當消費者入住發(fā)現(xiàn)“貨不對板”,方知上當受騙。而不少消費者或自認倒霉,或考慮精力、成本等而放棄維權,在客觀上也縱容了此類欺詐行為。
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通過網(wǎng)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由此可見,非五星級酒店的“李鬼”,虛標“五星”冒充李逵,一旦被坐實屬于欺詐行為,就適用該法律條款,消費者依法可以獲得3倍的賠償。
這起案例中,雖然涉案平臺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傳涉案酒店為五星級酒店,但酒店星級標志為登記注冊的證明商標,以酒店星級作為酒店等級判定標準符合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平臺直接以五星圖形作為酒店宣傳內(nèi)容,而且并未在明顯處對該五星圖形作出標注和說明,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及約定俗成的判斷標準,結合網(wǎng)頁截圖以及相關部門行政信息公開內(nèi)容,將五星圖形標注于酒店名稱后方或下方的行為已足以誤導消費者,此行為已構成欺詐。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平臺承擔3倍賠償性懲罰,于法有據(jù),一點問題也沒有。而平臺方為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買單,付出較大的代價,完全咎由自取。
類似消費欺詐亂象,必須有效遏制。一方面,市場監(jiān)管、文旅等部門應當加大打假力度,規(guī)范電商平臺經(jīng)營秩序,對涉事平臺、電商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予以嚴厲的行政和經(jīng)濟制裁,同時,司法機關依法支持消費者維權,以賠償性懲罰進一步增加違法成本;另一方面,警示平臺和電商汲取本案教訓,必須加強行業(yè)自律,銷售產(chǎn)品或提供服務真正做到誠實守信,不去“打擦邊球”忽悠和欺詐消費者,應用誠信經(jīng)營贏得消費者青睞。此外,消費者也要增強防范和法治維權意識,既要甄別真假防止上當受騙,一旦遭遇消費欺詐行為,也要敢于依法維權,討回一個公道。這樣,非五星級酒店“李鬼”,才不敢冒充李逵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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