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必須讓少年欺凌者付出沉重代價
作者:曲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6日,湖南石門縣一初三女生被4名女生毆打辱罵,打人者要求其下跪,并不斷對其扇耳光、腳踹、棍打。經公安機關調查,目前涉案7人中已到案4人。(12月18日《京華時報》)
被毆打的女生閆某只是與毆打者馬某的男朋友在QQ上聊了幾句,馬某便糾集幾個女孩對閆某拳打腳踢,并且拍下視頻發(fā)到網絡,可見這幾個女孩并不將打人當做一件丟人的事情,還當做了一件無比榮光的事情。
近段時間,校園欺凌現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許多人探求其根源,也為消除這一現象支招。有從學校角度來分析的,有從社會環(huán)境來分析的,但是筆者認為,之所以校園欺凌現象不斷發(fā)生,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對欺凌者處罰太輕。
對于校園欺凌者,處罰的方式一般是批評教育,同時家長出面賠禮道歉,再進一步就是肇事學生家長拿出資金賠償一下被毆打的孩子,最厲害的處罰方式,也不過是行政拘留,所以根本觸動不了打人者的神經。
在國外,對于學生打人事件的處理相當嚴厲。學生打人會坐牢,甚至會影響一個人的一生,但是我國對于青少年欺凌現象處罰起來卻相對輕松,一方面受到《未成年保護法》的制約,一方面受到《刑法》的影響。
《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樣的規(guī)定,足以讓不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打人時放開手腳,毫無顧忌。
實際上,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青少年心理已經出現早熟現象,再用《刑法》規(guī)定來量刑,已經有些不合時宜。筆者之見,一些法律法規(guī)必須加以修改與完善,在對待青少年犯罪量刑上有必要加重,這樣做,能夠有效減輕青少年犯罪現象的發(fā)生,也有利于加重處罰校園欺凌現象,從而減少甚至杜絕青少年欺凌現象發(fā)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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