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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鵬偉:“銀行卡盜刷銀行賠”明確過錯責任

2021-05-26 17:18:11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簡而言之,就是借記卡被盜刷銀行賠償,信用卡被盜刷產(chǎn)生的本息和違約金,用戶不用承擔?!兑?guī)定》的最大意義在于,進一步事前明確了銀行對于避免盜刷的責任,對于保護用戶利益具有...

  作者:宋鵬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額卻不翼而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wǎng)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fā)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京報》5月25日)

  簡而言之,就是借記卡被盜刷銀行賠償,信用卡被盜刷產(chǎn)生的本息和違約金,用戶不用承擔。《規(guī)定》的最大意義在于,進一步事前明確了銀行對于避免盜刷的責任,對于保護用戶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事實上,此前多起案例,由于沒有專門的規(guī)定,導致用戶在主張自身利益時往往需要教科書般的操作。譬如,發(fā)現(xiàn)被盜刷后,第一時間掛失,然后拿著卡片在銀行門口拍照,以證明卡未離身,同時還要立刻報案。今后,這樣的操作依然必要,但并非是挽回損失的充分條件,因為銀行也要承擔“沒有被盜刷”的舉證責任。

  這便是《規(guī)定》最大的亮點,即第四條規(guī)定“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jù)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這意味著,持卡人全面提供證據(jù)材料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證據(jù)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即由從前的充分條件改為了必要條件。對于這一點,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也表示,是因為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shù)據(jù)、錄像都掌握在發(fā)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舉證。因此,依據(jù)證據(jù)法上 “誰占有證據(jù)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支付機構也應承擔舉證責任。可見,相當程度上意味著舉證責任倒置,對于相對弱勢的用戶而言,這絕對是一個好消息。如果銀行無法證明是用戶本人授權交易或具有重大過錯,就要全額賠付。

  當然,對于銀行卡用戶,《規(guī)定》也明確了要求。譬如,“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違反減損義務的,發(fā)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持卡人日常應做好身份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的保護,避免存在過錯,同時在發(fā)現(xiàn)盜刷行為后,也應第一時間掛失和保案,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也就是說,如果無意間做了犯罪分子的幫兇,也應當對盜刷行為承擔部分責任。

  考慮到銀行在資金、技術和專業(yè)性上的強勢地位,《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銀行的舉證責任,以更好地保護用戶利益;同時,《規(guī)定》還充分遵循了過錯與責任一致的原則,對用戶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在今后審理銀行卡盜刷類案件時,不僅有法可依,也可以真正讓銀行重視起來,及時彌補漏洞和加強日常防范,從而更好地保護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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