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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欺凌弱小可正當防衛(wèi)”須解決后顧之憂

2019-03-13 08:25:14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常常視而不見、路過不管。究其原因,大都擔心惹上麻煩和糾紛,如在制止和防衛(wèi)“欺凌弱小”時造成施暴者傷害的后果,可能會承擔...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3月12日作最高檢工作報告,其中,針對校園暴力發(fā)布案例,明確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無效,可以對正在施暴者進行正當防衛(wèi),不應視而不見、路過不管。(3月12日澎湃新聞)
  近年來,未成年人“欺凌弱小”的案件頻發(fā),給受害者心理和身體上造成了雙重傷害,必須到有效防治。在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明確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無效,可以對正在施暴者進行正當防衛(wèi),確實能遏制“欺凌弱小”案件發(fā)生,避免受害人遭到進一步不法侵害,不失為一項治本之策。筆者認為,此舉在鼓勵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同時,還必須解決好后顧之憂,才能讓公眾遇到“欺凌弱小”時敢于大膽地進行正當防衛(wèi)。否則,見義勇為者在防衛(wèi)之前顧慮重重,此舉在實踐中將很難發(fā)揮應有作用。
  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常常視而不見、路過不管。究其原因,大都擔心惹上麻煩和糾紛,如在制止和防衛(wèi)“欺凌弱小”時造成施暴者傷害的后果,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由于出手過重或防衛(wèi)過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帶來牢獄之災。在如此擔心心理作用下,不少成年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欺凌弱小”便選擇避而遠之。“昆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的當事人之前被刑事拘留,也印證了人們的擔心并非空穴來風。盡管后來對錯誤的司法結論作出了及時糾正,將兩案當事人無罪釋放,提振了公眾見義勇為、正當防衛(wèi)的信心,但今后如果沒有相關法規(guī)制度予以支撐,還是難以打消公眾的后顧之憂。
  可以說,公眾對“欺凌弱小”路過不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變相助長了“欺凌弱小”案件愈演愈烈。因而,打消見義勇為者的擔心和顧慮就顯得很有必要。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種無限防衛(wèi)權,針對制止“欺凌弱小”案件時也應當適用,在遇到“欺凌弱小”發(fā)生以上暴力犯罪,成年人制止無效采取防衛(wèi)行為,應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wèi)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才能激勵更多的成年人勇于制止“欺凌弱小”不法行為。
  筆者認為,成年人遇到“欺凌弱小”可正當防衛(wèi),應當盡快出臺配套的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詳細界定正當防衛(wèi)的尺度和范圍,明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無限防衛(wèi)權。同時,要加大法治宣傳教育的力度,讓公眾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一方面可以震懾施暴者,讓其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另一方面,可以消除見義勇為者們的后顧之憂,一旦遇到“欺凌弱小”該出手時就出手。這樣,全社會防治和打擊“欺凌弱小”形成一種高壓態(tài)勢,“欺凌弱小”案件才能得到根本性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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