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金福:“謊稱確診新冠被拘留”具有警示意義
作者:葉金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全民的疫情防控意識雖然很強,但難免也有少數(shù)拖后腿的。你看,為了放假謊稱自己“確診新冠”,廣州一男子被拘留20日。(1月3日《信息時報》)
據(jù)報道,這名謊稱自己“確診新冠”的男子,是因想在圣誕節(jié)休假但未獲公司批準,于是通過微信找到了一名從事廣告制作的網(wǎng)友,幫其偽造了一份醫(yī)院核酸檢測報告,并將報告單發(fā)到公司工作群中,沒想到引起軒然大波。
眼下,國內(nèi)疫情總體形勢雖然一直“向好”,但近段時間,各地零星疫情時有發(fā)生,加之境外輸入病例持續(xù)未斷,“內(nèi)防反彈,外防輸入”仍是當前疫情防控的一項“重中之重”的工作。
自疫情爆發(fā)以來,各地官方及時發(fā)布每天全國各地的疫情輿情信息,這對穩(wěn)定人心,避免恐慌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公安部門已嚴厲打擊了多起惡意編造疫情謠言等動搖抗“疫”人心,制造疫情心理恐慌的案例,起到了很好的威懾和警示作用。
但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仍有極少數(shù)人對編造疫情謠言、隱瞞疫情接觸史,甚至謊稱“確診新冠”等惡意行為“情有獨鐘”,給疫情防控“添堵”“添亂”。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其中就包括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見,編造疫情謠言、隱瞞或謊報疫情病史等惡意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此次,廣州一男子為休假竟然謊稱自己“確診新冠”,不僅造成了大量社會與警務資源的嚴重浪費,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同時,也無形之中制造了社會的恐慌局面。因此,筆者以為,該男子被依法拘留20日處罰,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一點也不冤。同時,這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這不僅僅是通過法律手段給予謊報者的一次懲處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人的一次警示和告誡。
但愿通過“謊稱確診新冠被拘留”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法規(guī),做一名公序良俗的遵守者和維護者,而切莫以身試法,破壞疫情防控的大好局面,給防疫工作“添堵”“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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