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擄走寵物鴨被行拘”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它是一只白白胖胖、可可愛愛的寵物鴨,是上海一家店主劉女士,兩年前花5000塊錢買下來的柯爾鴨。事發(fā)那天,涉事的寵物柯爾鴨正在自家花園散步,突然被嫌疑人王某擄走,差點成了“老鴨煲”。所幸警方及時破案,救下了鍋邊的這只可愛鴨子,保住了“鴨命”。目前,王某因盜竊已被上海松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月4日澎湃新聞)
一般而言,普通的鴨子,一只也就幾十元錢。然而,涉案的是寵物鴨,并不是普通家禽。嫌疑人王某將價值5000元的寵物鴨擄走,欲做“老鴨煲”大快朵頤,最終被抓獲處以行政拘留,為自己“嘴饞”付出了大的代價。上海這起特殊盜竊案件,具有警示教育意義,警示他人財物莫要貪,“順手牽羊”要不得,否則,構成違法遭處罰,將得不償失。
這起案件中,劉女士系上海某園區(qū)內一家店鋪的店主,平日將寵物鴨放在店門外的小花園中,當日16時正打算與寵物鴨逗趣時,發(fā)現(xiàn)鴨子不翼而飛。原來,當日14時許,嫌疑人王某送貨時路過劉女士店鋪門口,發(fā)現(xiàn)這只正在悠閑散步的鴨子,于是趁沒人注意,一把抱進自己的面包車揚長而去。回到家后,王某想做一道“老鴨煲”來當晚餐。不料,還沒等鴨子下鍋,民警就很快將其抓獲,并成功“解救”了這只幸運的寵物鴨。
嫌疑人王某一時“嘴饞”,將他人飼養(yǎng)的寵物鴨擄走,“老鴨煲”未吃到嘴,卻落得個被行拘的下場。無疑,王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其受到懲罰屬于咎由自取,如果盜竊寵物的價值過大,還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寵物鴨被宰殺了,還要賠償他人寵物養(yǎng)育費、精神損失費等經(jīng)濟損失。
這起特殊案件,給公眾上了一課,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義?,F(xiàn)實生活中,飼養(yǎng)寵物小動物的市民越來越多,一些看似是普通的小動物,特別是名貴的貓狗,價值卻非常昂貴,動輒幾千元上萬元,如果“順手牽羊”擄走,把它們當做普通小動物隨意處置,或宰殺食用之,或棍棒打殺取樂之,那么,很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此外,還侵犯小動物主人的財產(chǎn)權,依法需賠償其主人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將為自己的“順手牽羊”買單,付出較大的代價。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出門在外,不義之財不可取,“順手牽羊”要不得。遇到他人疏于看管或遺失的寵物等小動物,正確的做法,應當予以暫時看管,等待其主人回來時再交還,或者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是無主或流浪的小動物,也不要做出肆意虐待、打殺等違法行為??傊?,愛護小動物,莫侵占他人財物,才是利人利己的文明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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