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一艨:“拳臺暴打小偷”是對法律的褻瀆
作者:安一艨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0月18日,有網(wǎng)友發(fā)帖稱,成都一拳館抓到兩個疑似實施偷竊的男子。拳館讓他們二選一,要么上拳臺比試,要么去派出所。結果兩男子在拳臺上被“暴打"。有網(wǎng)友認為,如果真的是偷竊,自有公安部門處理,拳館這樣做"是為了滿足自己想打人的心理"。(10月19日《北京青年報》)
捉住小偷,不是報案,而是在拳臺上進行“懲治”,有人拍手稱快,也有人覺得不妥,當然也不乏圍觀的“吃瓜群眾”。筆者認為,該拳館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褻瀆。
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也就是說,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保護的人格尊嚴,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對其進行隨意侮辱。即使是被公眾認定的“壞人”,或者即將受到法律懲罰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的懲罰外,其人格尊嚴也不能被人隨意侮辱。拳館抓住的疑似小偷,在法律未對其進行定罪之前,他只是嫌疑犯,他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拳館根本沒有權利逼迫其上臺比試,更不應該將比試的錄像公開到網(wǎng)絡。拳館的這種做法,無疑是違法的,更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
為什么拳館捉住小偷不是及時送到派出所,而是逼迫其上臺比試,對其進行暴打呢?筆者認為原因有四:一是長期以來私下對小偷的“懲罰”,讓民眾不自覺的認為“以暴制暴”方法處理小偷是理所應當?shù)?二是普法宣傳還不到位,讓群眾主觀意識認為懲治小偷是不違法的;三是利益的驅(qū)使,該拳館應該是想以此事件來炒作和打響拳館的名氣,否則不會錄像,更不會將視頻肆意散播到網(wǎng)上;四是執(zhí)法部門對私自處罰小偷的行為未依法進行處罰,除非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否則,執(zhí)法部門通常會對私自處罰小偷的行為不予處罰或給予無關痛癢的處罰,這也導致公眾常常以習慣去私自懲罰小偷。
今天是法制社會,更是法治社會,十九大報告也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國,人們更應該運用正當?shù)姆晌淦鱽砭S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應該用“以暴制暴、當眾羞辱”的方法來打擊報復。在法治社會建設的今天,每一個公民都應該自覺與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斗爭,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這是責任,更是義務。而要杜絕諸如“暴打小偷”一類的事件,不僅要加大國家法律知識的普及,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讓公眾知道私自處罰小偷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要嚴格執(zhí)法,以實際行動全力以赴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讓國家法律在民眾心目中真正生根、發(fā)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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