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金福:買賣畫眉鳥“違法”應廣而告之
作者:葉金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10月26日《人民法院報》)
經(jīng)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李某以22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了3只畫眉鳥,并用籠子飼養(yǎng)。2021年3月28日,李某在沒有辦理合法運輸手續(xù)的情況下,駕駛汽車運輸3只畫眉鳥和1只繡眼鳥參加斗鳥比賽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鑒定,從李某處繳獲的3只畫眉鳥為鹟科畫眉,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只繡眼鳥為繡眼鳥科暗綠繡眼鳥,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而根據(jù)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畫眉鳥、鷯哥、百靈等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經(jīng)許可買賣、籠養(yǎng)、運輸或構成刑事犯罪。可見,買賣畫眉鳥“違法”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其實,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很多愛鳥人士相互之間買賣各種鳥類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xiàn)象,尤其像畫眉鳥、鷯哥、百靈鳥等,更是愛鳥人士爭相買賣的鳥種。但由于很多愛鳥人士對買賣畫眉鳥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不知情,因而很多時候都是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況下進行畫眉鳥買賣交易。而一旦被公安機關查獲,就得接受“刑罰”處罰,這顯然“有點冤”??梢哉f,很多人直到被“刑拘”、被“判刑”了之后,才知道買賣畫眉鳥是一種“違法”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公安機關有必要對買賣畫眉鳥“違法”進行“廣而告之”。一方面,不妨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微信、QQ等網(wǎng)絡平臺,對廣大群眾進行必要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讓廣大群眾知曉買賣畫眉鳥是一種“違法”行為,從而教育廣大群眾要遵紀守法,自覺遠離畫眉鳥買賣交易行為,避免“牢獄之災”。另一方面,可以采用身邊的典型案例進行普法宣傳和教育,不妨通過“庭審巡回”的方式,以案釋法,以案警示,以生動的“實例”讓廣大群眾從不懂法到知法、懂法,進而學會尊法、守法,讓廣大群眾引以為戒,不再貿然進行違法買賣畫眉鳥行為。
筆者相信,只要公安機關“兩手抓”,一手抓“普法”,一手抓“嚴懲”,就一定能讓類似買賣畫眉鳥“獲刑”的案例少發(fā)生,甚至不再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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