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衛(wèi)兵:老太被撞遭甩鍋,法律是定分止爭標尺
作者:許衛(wèi)兵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吉林長春,一六旬老太溫水玩水滑梯,被追尾撞致骨折。撞人者稱,場所管理人員沒有提醒保持安全距離,過錯不在自己。場所商家表示,誰撞的找誰,屬第三方責任。(7月23日 澎湃新聞)
老太被撞致骨折,相關責任人要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付出的合理費用。涉及金額不小,考驗著相關責任人的良心和人格。
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賠償事件陷入僵局。撞人者聲稱:“場所管理人員沒有提醒保持安全距離,過錯不在自己。”言下之意,如果場所管理人員提醒保持安全距離,即使自己撞著老太,她也不會骨折,自己沒過錯,不該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員則認為:如果不相撞,老太不會骨折,撞人者應該承擔責任。相關責任者只提別人過錯,只字不提自身責任,都想脫身事外,逃避追責。
《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老太被撞事件中,玩水滑梯的場所屬于娛樂場所,老太骨折受傷,如果娛樂場所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撞人者要承擔侵權責任,場所管理者要承擔補充責任,兩者都脫不了關系。兩者如何分擔賠償責任,需要進一步認定,認定時會不會再扯皮,再次阻礙賠償事件,不得而知。
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民事利益糾紛事件。有的侵權者自私自利,認錢不認理,侵犯他人利益后,想方設法逃避責任,坑害對方。侵權者認為,涉及金額不多,打官司存在程序繁瑣、時效長、執(zhí)行難等問題,當事人經(jīng)不起折騰,會放棄訴訟,對自己沒辦法。法律不介入,利益糾紛經(jīng)常久拖不決,甚至不了了之。最終,誰心黑誰得利,人的良知一次又一次突破底線。
利益受損方應該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正義不會缺席,只要對薄公堂,啟動法律流程,遲早會有定論,犯法者雖遠必懲。法律觸角也該深入到公眾日常生活當中,對于公眾利益糾紛,不論大小,法院要縮短審判流程,加快審判時效,及時定分止爭,依法懲誡違法者,讓其付出應有代價。只有用法斷案,讓公眾嘗到法律公正、威嚴的味道,公眾才會敬畏法律,把法律作為處理糾紛的第一選擇。希望被撞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肇事者責任。當越來越多的社會個體依法維權時,法律才會有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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