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槍傷警造成公職人員殉職,是什么阻礙民警自衛(wèi)權
作者:苗鳳軍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9月2日,多名網友發(fā)視頻稱,吉林長春朝陽區(qū)一小區(qū)附近發(fā)生傷警奪槍事件。
多段現場視頻顯示,在一小區(qū)門口,多名民警和武警正嚴陣以待,還有救護車停在現場。視頻發(fā)布者稱:“有居民傷了警察,還搶走了槍。”(2024年9月3日極目新聞)
吉林長春朝陽區(qū)一小區(qū)一男子持刀大庭廣眾之下鬧事威脅群眾,警察同志接到報警迅速出擊到現場處置此事件,萬萬沒有想到犯罪嫌疑人會窮兇極惡,對現場處置此項事件的民警動手,不僅僅持刀將兩民警刺傷,其中一名為重傷,還搶走了重傷民警的槍支,在增援民警到達后居然還持槍向民警射擊負隅頑抗,又將一民警擊傷,危急之下,怕造成更大的民警和周邊百姓人身傷害,民警開槍對其進行擊斃,最后事件造成一名民警死亡,兩名民警受傷,涉案嫌疑犯被擊斃。此事件出現,讓全國廣大百姓很痛心,在強烈譴責犯罪嫌疑人嚴重違法犯罪,視他人生命為草芥的同時,致敬民警同志為了維護百姓生命的安全奮不顧身,他們的行為是當今最可愛的人,是我們每一個人學習的榜樣。
受重傷的民警同志光榮的犧牲了,永遠地離開了他的親朋好友,永遠地離開了他的同事,離開了他熱愛的工作崗位,他永遠活動百姓的心中,他的精神永遠同在,我們廣大百姓在點贊他們的奉獻精神同時,事件出現,有一個問題也不得不讓我們重視,那就是對于民警持槍用槍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是不是也需要進行修訂呢?在中國的公安系統民警配槍管理有嚴格的規(guī)定,特別是在槍支使用時,更應該有嚴格的報備和審查制度,如在此新聞事件中,民警同志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行兇威脅百姓和自身的生命安全時,在勸說不通的情況下,第一時間開槍會造成現在的局面嗎?而民警之所以沒有做到這樣做,是不是相關的制度約束了他們的行為呢?在各項制度都在進行改革的當今時代,公安部門執(zhí)法,相關制度如果存在漏洞,約束了他們的執(zhí)法行為,這制度就應該修訂,在保證槍支使用規(guī)范的同時,也要保證執(zhí)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他們的生命同樣寶貴。
民警配槍制度需要修訂,還要說的是,國內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也需要重視規(guī)范,這也是影響民警用槍制止犯罪的一他不容忽視的原因。為什么會這樣說呢?如果在此新聞事件中,民警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存在著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之所以不敢第一時間開槍,除了制度不允許之外,還有就是社會輿論不允許,假如開槍了,會有很多人不理智地站出來指責,民警為什么要開槍,如果出現了人命,更會有人第一時間跳出來,在網絡里譴責民警濫用槍支,會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基于這些因素存在,民警執(zhí)法涉及到用槍問題,更是讓民警相當謹慎。
今天在長吉林長春朝陽小區(qū)所發(fā)生的事件,應該給當今社會每一個人和相關的單位都提個了醒兒,如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如何真正能夠保證執(zhí)法者的安全,保障百姓的生命安全,在用槍制度上,制度需要改變,社會輿論也需要改變,這都是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也是一個立行立改的問題,堅決不能再忽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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