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KTV“自由的老鼠”傷人,賠償需要理由嗎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啟東市一位葉先生反映,他在KTV包房唱歌時,被竄入房間的老鼠咬傷。葉先生與值班經理交涉時,對方稱:“老鼠是自由的,你不攻擊它,它不會咬你”。“自由的老鼠”相關話題也因網友討論熱烈,上了熱搜。對于受傷細節(jié)和追責問題,葉先生和商家各執(zhí)一詞。(5月14日中國新聞網)
俗話說,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老鼠在公共場所的活動,顯然是“不自由”的,將受到人類的圍堵、驅趕甚至毒殺。KTV包房也是公共場所,老鼠能夠在里面“自由”活動,無疑是不正常的現象。消費者被這樣一只“自由的老鼠”咬傷,責任難道讓老鼠來承擔?筆者認為,經營管理者對此難推其咎,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老鼠在自然界,與其他動物一樣享有自由。而一旦進入人類生活的空間,從公共安全角度出發(fā),由于老鼠偷食人類食物、傳播疾病等,對人類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威脅,其活動就會受到制約,特別是在人類活動的公共場所,被驅趕或被毒殺。也就是說,老鼠沒有進入人類生活空間的“自由”。在KTV包房里出現“自由”的老鼠,說明這種娛樂場所的公共安全沒有保障,也反映出經營管理者在包房的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
KTV“自由的老鼠”傷人,賠償需要理由嗎?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事件中,消費者葉先生面對竄入KTV包房的老鼠,往往會做出排除妨害的本能反應,其在緊急情況下,本能地用手去阻止老鼠并無不妥。KTV值班經理說葉先生被咬傷是因為徒手去抓老鼠,簡直是無稽之談。人與鼠“誰先動手”重要嗎?難道老鼠“先動手”,還要老鼠承擔責任嗎?消費者被一只本不該出現的老鼠咬傷,KTV經營管理者豈能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據涉事KTV老板稱,請外包公司在KTV包房消殺、滅鼠當天,葉先生被咬傷,老鼠究竟是不是他們店里的還不好說。這種狡辯荒唐可笑,即便是其他店里跑過來的老鼠,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嗎?其實,從法律上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的證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KTV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證明的,推定過錯成立,認定其構成侵權責任。而消殺公司是接受KTV委托進行消殺活動,并不能免除KTV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筆者認為,KTV“自由的老鼠”傷人,經營管理者的任何狡辯,都會顯得蒼白無力。其在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此事件也警示其他經營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充分做好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工作,才能杜絕類似事件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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