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拾金索酬”不能漫天要價沒有限度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6月23日,一段視頻“刷屏”朋友圈:浙江寧波一名大媽撿到一名年輕女子的手機后,索要2000元報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楊梅表達謝意。然而大媽不僅拒絕將手機歸還,見失主報警后怒摔手機。(6月24日《解放日報》)
撿到別人是手機,索要一定的報酬無可厚非。然而,浙江寧波這名大媽卻來個“獅子大開口”,索要2000元報酬,在未得到滿足后竟怒摔手機,這種行為顯然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筆者認為,適當?shù)?ldquo;拾金索酬”可以有,但拾主千萬不能“獅子開口”漫天要價,甚至故意破壞撿拾的財物,否則,拾主不僅要歸還不當?shù)美?,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毋庸置疑,拾得遺失物交還失主不圖任何回報,是值得稱贊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美德。但在尋找失主和保管遺失物的過程中,必將造成一定的誤工費等損失,如果得不到相應補償,或許就會影響民眾拾金不昧的積極性。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拾金索酬”是有相應法律依據(jù)的,但拾得遺失物索要報酬,也不能隨心所欲、漫天要價。
如今,一部智能手機的價值也就數(shù)千元,如果之前雙方?jīng)]有約定,或者是失主為了找回遺失物而懸賞的金額,這名大媽索要2000元的報酬,顯然有點不合理,而失主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楊梅表達謝意,非常合情合理。但大媽或許覺得手機是撿的不是偷的,不達目的就不歸還,在雙方引發(fā)糾紛失主報警后,從而觸怒大媽摔手機。殊不知,拾主撿到失物者既無權占有,也無權處置?!段餀喾ā返谝话倭憔艞l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這名大媽拒不歸還的行為屬于不當?shù)美?,失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手機。而大媽怒摔手機具有主觀故意性,屬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如果毀壞財物的價值超過了一定的數(shù)額,不僅要賠償,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一事件中,大媽可能是法盲,如果她知曉相關法律條款,或許就不會做出如此魯莽行為。
其實,由于相關法律對保管遺失物等費用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規(guī)定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比例數(shù),因而實踐中雙方很容易產生分歧和糾紛。筆者認為,時代在發(fā)展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也要與時俱進,對“拾金索酬”現(xiàn)象應該包容。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政府有關部門在大力鼓勵民眾向上、向善和拾金不昧的同時,也有必要營造一個“對等補償”的良好氛圍,并通過相關法規(guī)制度確立起來,要讓好人做好事而自身不受損失成為一種社會常態(tài),才能讓好人們沒有后顧之憂,才能促進社會文明風氣的根本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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