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醉駕從寬處理”一舉多贏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穼⒂?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兑庖姟访鞔_,醉駕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12月19日《人民法院報》)
“醉駕入刑”已實施10多年,其震懾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共識,但“醉駕入刑”是否處罰過重,卻越來越受到公眾的質疑?!兑庖姟访鞔_,對醉駕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從寬處理,不僅回應了公眾的關切,也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筆者認為,“醉駕從寬處理”并非開法治倒車,而是彰顯與時俱進的法治進步,也體現社會文明的提升。同時,還須把握好“寬度”,防止寬容變縱容。
據統(tǒng)計,每年有高達30余萬人因“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占全國刑事案件總數1/3。這樣的數據,就顯得十分尷尬。“醉駕入刑”的法治重拳,為何沒有進一步遏制酒后駕駛的“頑疾”,就不得不令人反思。一方面,在“醉駕入刑”案件中,盡管屬于危險駕駛,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隱患,但大部分案件并沒有引發(fā)交通安全事故,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失,僅僅因為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就被課以刑罰處罰,則有失公允;另一方面,“醉駕入刑”案件占全國刑事案件總數1/3,也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顯然也得不償失。
現實生活中,一部分醉駕犯罪人,情節(jié)較為輕微,卻同時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因“前科報告制度”、對親屬“前科牽連影響”的存在,對犯罪人及其親屬的就業(yè)、生活等方面,都將造成了較為深遠的影響??梢哉f,一次醉駕被判刑,本人坐牢丟掉飯碗不說,其子女也將受牽連被“歧視”,如參軍、升學、考公務員都將受到嚴重影響和限制。可見,對醉駕情節(jié)輕微的入刑重罰,既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也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公眾的質疑聲也增多。
此次,四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對醉駕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網開一面”,予以從寬處理。比如,第四條規(guī)定,對醉駕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一條規(guī)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認罪認罰的;(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應該說,“從寬處理”讓一大部分醉駕者免于刑事處罰,不僅對其本人工作、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避免“連坐”殃及親屬,有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同時也節(jié)約了大量的司法等資源,可謂一舉多贏。
當然,“醉駕從寬處理”也不能縱容犯罪,在執(zhí)法過程中還必須把握好“寬度”,嚴格界定從寬處理的標準和幅度,防止情節(jié)嚴重的醉駕者“鉆空子”,逃避了刑事處罰?!兑庖姟愤€規(guī)定了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jié),規(guī)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對存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真正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當罰則罰,從而有效遏制醉駕行為。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法治進步和文明提升,調整醉駕的罰則正當其時。期待廣大駕駛人員讀懂關愛,為了自身和他的人交通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guī),杜絕酒后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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