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這類“小聰明”耍不得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記者近日從揚州市廣陵法院獲悉,該院在審理一起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時,當事人朱某、宋某、夏某3人,因在庭審中“耍小聰明”故意隱瞞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妨礙訴訟,法院對3人各處以2000元罰款。(揚子晚報11月26日)
參與民事訴訟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做虛假陳述,是每位當事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是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的。有的人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出虛假陳述,這樣自作聰明的行為非但難以獲得預期的訴訟利益,還可能因擾亂訴訟秩序,面臨司法懲處。
今年7月,朱某等3人起訴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朱某等3人在已經(jīng)拿到2023年1至3月份工資的情況下,仍然主張要拿這部分工資。為證明這一主張,朱某等3人竟然還提供了工資條、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材料。可謂費盡了心機。庭審中,盡管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向朱某等3人提醒,參與民事訴訟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假訴訟,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朱某等3人仍均明確表態(tài),陳述和主張均屬實,沒有弄虛作假,堅稱未拿到拖欠的工資。
由于涉及批量勞動爭議案件,而且涉事公司代表沒有到庭,承辦法官認為有必要進行核實調(diào)查。后經(jīng)法院查實,朱某等3人在立案前,涉事公司拖欠的2023年1至3月份工資已發(fā)放到位。原來,開庭時,朱某等3人見涉事公司沒有到庭,就故意作了虛假陳述,妄圖再拿一筆錢,這不只是“貪心”,更是“枉法”,是“聰明”過了頭。
朱某等3人在庭審過程中對案件重要事實做虛假陳述,違反誠信原則,妨礙民事訴訟,損害司法權威,依法應給予懲戒。盡管朱某等3人積極承認錯誤,作出檢討,但是,法院還是依法決定對朱某等3人各處以2000元罰款。
人無信不立。法律是公正而嚴明的,容不得“戲弄”;事實就是事實,是掩蓋不了,也是“瞞”不住的。該案的判決警示社會公眾,必須強化法律意識,參與訴訟活動,務必遵守法律規(guī)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枉顧事實,做虛假陳述這類“小聰明”耍不得。否則,必定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偷雞不成蝕把米”。朱某等3人被依法各處以2000元罰款便是一面鏡子、一部生動的“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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