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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借車挨處分 小事不可小視

2019-09-12 05:57:57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借車,通常有“違規(guī)借用”與“正常借用”之分。所謂“正常借用”,應該是以真正的“借用”為前提,比如親屬、朋友之間的借用;黨員干部在借用時如有歸還的本意,不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9月10日,北京市紀委監(jiān)委公開曝光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問題。其中,因違規(guī)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等問題,懷柔區(qū)委原副書記、區(qū)政府原區(qū)長盧宇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9月11日)
  近年來,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經常打著“借用”的旗號,違規(guī)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yè)、管理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這些現象,不止北京,其他不少地方都有。有人甚至堂而皇之地認為這些都不是大問題,不屬于違紀。僅“借車”而言,近年來,因違規(guī)借車挨處分的黨員干部就不在少數。今年2月被開除黨籍的河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其違紀情形就包括“向私營企業(yè)主借車供其家屬長期無償使用”;廣東四會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鄧志森,“借用”當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吳某價值50多萬元的進口越野車長期無償使用,等等。
  黨員干部向下屬單位或企業(yè)、管理對象借車,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四會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鄧志森“借用”當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吳某價值50多萬元的進口越野車后,對吳某有求必應,為其大開綠燈,妨礙了公正執(zhí)行公務,也為自己埋下了身陷囹圄的“定時炸彈”。
  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第九十條,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行為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條例》規(guī)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借車,通常有“違規(guī)借用”與“正常借用”之分。所謂“正常借用”,應該是以真正的“借用”為前提,比如親屬、朋友之間的借用;黨員干部在借用時如有歸還的本意,不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倒也無可非議;所謂“違規(guī)借用”,就是有的黨員干部與提供車輛的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懷著非法占有的故意,打著“借”的旗號,收受他人財物,繼而,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前面提到的靳綏東、鄧志森“借車”便屬于此類情形,不僅構成受賄,甚至涉嫌違法犯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實行公車改革后,有的單位和領導干部打著“為公家辦事”的幌子,把手伸向了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與其說是“借車”,不如說是“索賄”,“長期無償占用”。
  早在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實施的《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就明確規(guī)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2014年7月,《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重申了這一規(guī)定。2017年12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guī)定: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按照這些規(guī)定,任何機關單位都嚴禁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否則就要受到依紀依法處理。據報道,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鎮(zhèn)鎮(zhèn)長田林平指令隸屬于鎮(zhèn)政府的樟湖電力站,將一輛北京現代牌新車“借給”鎮(zhèn)政府,并要求樟湖電力站報銷使用該車產生的一切費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其他4名責任人被追責。
  “借車挨處分”,“小事”不可“小視”,更何況,“小事”本來就不是小事。必須引起注意的是,有的被借車單位是“苦不堪言”、“敢怒而不敢言”;有的卻是借“借”之名,行“行賄”之實。有的黨員干部借車,名為“借車”,實為“弄權”、受賄,這哪里是“小事”,切切實實是事關黨員干部形象、事關黨的廉政建設、事關黨風政風建設的大事,“小視”不得!
  懷柔區(qū)委原副書記、區(qū)政府原區(qū)長盧宇國因違規(guī)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等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黨風黨紀、清正廉明教育課。每一個黨員干部都要引以為戒,從“借車”起,“勿以惡小而為之”,不可自作聰明,黨紀國法不是“吃素”的。紀委監(jiān)委不僅要查處“借車”的,也要嚴查“被借車”的,嚴懲“借車”中的違法亂紀現象,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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