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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免責條款”違法 免不了擔責

2023-08-24 11:05:46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中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抑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齊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培訓協(xié)議,約定由某文化公司對齊某進行泰拳培訓,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在培訓中受傷的后果應由齊某自行承擔。課程開始前,某文化公司臨時將原泰拳教練更換為散打教練為齊某授課;課程即將結束時,教練安排齊某與另一名泰拳學員郝某進行摔跤對練,且并未按照規(guī)定在旁進行指導保護。齊某在對練中倒地受傷,起訴請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賠償其醫(yī)療費等損失。法院認為,培訓協(xié)議的免責條款違反了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齊某醫(yī)療費等損失。(人民日報 8月24日)

  違反法律的“免責條款”被判無效,既是一種嚴厲警示,也是一次生動而深刻的法治教育。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中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抑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文化公司作為專門從事體育運動項目培訓的機構,應當盡到對學員的專業(yè)指導、安全保障等義務。體育活動培訓協(xié)議有關除非培訓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不承擔責任的約定,將培訓公司承擔責任的情形僅限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屬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情形,從法律上講,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涉事文化公司主張適用民法典規(guī)定的自甘風險規(guī)則,也就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涉事文化公司作為培訓活動的組織者,以這種“理由”進行抗辯是不成立的。更何況,現有證據并不能認定齊某受傷是由齊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擔責任。故此,涉事文化公司被判賠償齊某醫(yī)療費等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已然證明涉事文化公司與齊某所簽培訓協(xié)議中的“免責條款”是違反法律的,是無效的,免不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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