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借國外經(jīng)驗鏟除有償補課這一毒瘤?
作者:曲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暑假應該是學生們最快樂的時光,可同學們的暑假比平常上學還要累,每天上午語文、數(shù)學、外語,下午物理、化學、歷史、地理,晚上作文、外語,一天奔波三個有時是四個地方。(8月27日《工人日報》)
據(jù)悉,補課教師大多為在職教師,補課兩個小時最低在千元以上。為了讓學生進補習班學習,有的教師在學校課堂上故意遺漏重點知識,將重點知識放到補習班來講。有的教師對于參加補習班的學生高看一眼,在學校里特別照顧,而對不參加補習班的學生則百般刁難,甚至出現(xiàn)了周五下午在校補課也收費的狀況。
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課,負面影響不容小覷。一是剝奪學生假期休息的權利,將假期變成“第三學期”;二是增加學生課業(yè)負擔及其家庭經(jīng)濟負擔;三是個別教師課堂不講補習班里講,對不參加補習班的同學很不公平,也影響了學校教育教學質(zhì)量;四是有償補課將教師帶入利欲熏心、唯利是圖的漩渦之中無法自拔,這對于學生價值觀、人生觀的培養(yǎng),十分不利。
盡管近些年對于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課禁令不斷,但是受利益驅(qū)使,還是有許多教師頂風作案,出現(xiàn)了“禁令掛在墻上,教師走在補課的路上”的怪現(xiàn)象。所以必須反思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究竟哪里出了問題。
對于禁止教師有償補課,《教育法》《教師法》都沒有具體規(guī)定,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目前僅僅依靠各種“紅頭文件”,這顯然不足以威懾違規(guī)行為。不過在筆者看來,目前可以使用《公務員法》來治理有償補課。中小學公辦教師是納入國家事業(yè)單位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責的工作人員,所以可以依據(jù)《公務員法》來處理有償補課?!豆珓諉T法》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從中小學公辦教師屬性來看,適應該法律。
如果說依靠《公務員法》治理教師有償補課略顯牽強的話,可以借鑒國外經(jīng)驗徹底清除有償補課“毒瘤”。據(jù)悉,一些發(fā)達國家也禁止義務教育教師兼職,但他們靠的不是行政規(guī)定,而是基本的制度。在日本、韓國、美國,有一項基本的制度——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國家教育公務員制明確規(guī)定,國家教育公務員不得兼職。教師可根據(jù)自己的情況作出選擇,要么在公辦學校任教,要么做獨立教師,或到培訓機構任職,只要選擇了在公辦學校任教,就不能進行有償補課,否則將丟掉飯碗。當然,公辦學校任教的教師,福利待遇是很高的,老師們不會因為撈取外快而丟掉“金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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