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芳:“朋友圈辱罵他人違法”應廣而告之
作者:魏芳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在朋友圈辱罵他人違法嗎?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小李在離職后被要求提供在職時的差旅“詳細報銷憑證”,小李認為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趙有意“找事”,憤而將小趙的個人照片及名字發(fā)到朋友圈公開辱罵,被小趙起訴。法院最終判決小李公開致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及其他經濟損失。(12月8日《北京青年報》)
據報道,小李曾在一家公司擔任銷售經理,他在離職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費報銷申請。離職當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趙按照小李提出的報銷金額,將1萬余元報銷費用結清,并要求他后續(xù)補齊報銷依據和憑證。幾日后,小趙見小李拒不提供報銷憑證,便向小李發(fā)送律師函,并稱經過調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報銷的情況,要求其返還此前領取的差旅費。小李認為,離職后被要求提交離職前的“詳細憑證”屬于有意刁難,便憤而將小趙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稱發(fā)到朋友圈進行公開辱罵,其內容包括“就這個貨,真他X賴,等我去告你”“XX酒業(yè)XX真他X賴,幸虧沒有我的客戶上當”等含有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論。
把他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稱等發(fā)到朋友圈進行公開辱罵,這不僅是對他人人格的一種侮辱,更是涉嫌違法?!睹穹ǖ洹返谝磺Я愣臈l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也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xù)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可見,小李既被判“賠禮道歉”,又被判支付“賠償金”,這完全是罰當其責,咎由自取,一點也不冤。
眼下,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公眾發(fā)表言論空間和載體日益寬泛和多元化,表達個人情感和想法也愈加方便迅速,特別是通過微信、微博、朋友圈等媒介,可以盡情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展現(xiàn)自己的個性,似乎沒有了約束。但殊不知,互聯(lián)網絕非“法外之地”,公眾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謹言慎行,堅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比如:以一時之快,賭一時之氣,就擅自在朋友圈里發(fā)布他人照片、名字等進行侮辱,這種以損害他人名譽而宣泄自己情緒的行為,不僅無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而且還違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guī),必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因此,筆者以為,這起在朋友圈辱罵他人事件,無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可以說,在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公開道歉”和支付“賠償金”是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方面,希望相關部門不妨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相關媒體加大普法宣傳的力度,對“朋友圈辱罵他人違法”進行廣而告之,從而讓更多的人學法、懂法,繼而學會尊法、守法,自覺遠離類似“朋友圈辱罵他人”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這一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能警示更多的人學會通過正當的途徑和渠道表達訴求,切莫動輒利用互聯(lián)網惡意辱罵他人,否則,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如此,后悔可就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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