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為趙玉林醉駕撞死交警被判死刑叫好!
作者:郭喜林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1月27日,據(jù)“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27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趙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當庭宣判。裁定駁回趙玉林上訴,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國青年網(wǎng)2020年11月27日)
醉駕入刑,已經(jīng)是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但是,某些人就是要明知故犯,對抗國家法律權(quán)威,給他人造成嚴重生命危險和重大財產(chǎn)損失,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哈爾濱市的趙玉林醉駕闖卡,并故意撞死正在執(zhí)法的公安交警,這是不能容忍的,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趙玉林被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是他罪有應得。
趙玉林的醉駕行為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毋庸置疑的。人民法院依法定罪確鑿無誤,充分彰顯了國家法律權(quán)威。對于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司法公平正義,依法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權(quán)力至關(guān)重要。對于趙玉林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堅決實施嚴厲打擊,絕不心慈手軟。只有加大執(zhí)法力度,才能有效遏制違法醉駕行為,才能使每個公民在公共場所的生命安全得到依法保護;只有加大執(zhí)法力度,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巨大的法律震懾作用,并讓更多機動車駕駛?cè)藛T從中受到引以為戒的警示教育。
就此來說,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于醉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大刑法的懲治力度。而且,應當讓法律條文的處罰力度更加具體一些,以便讓人民法院法官更好地運用國家法律嚴懲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以便讓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絕不能讓法律條文變成具有伸縮性的橡皮筋,要讓法官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并就高不就低。只有把法律的尺度變成全國唯一的一把尺度,才能讓執(zhí)法者有據(jù)可依,才能讓違法者發(fā)自內(nèi)心去敬畏國家法律權(quán)威。
眾所周知,我國的司法原則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我國法律條文中存在的巨大伸縮性,就給某些法官留下了辦人情案的法律依據(jù)。要想徹底杜絕人情案,那就必須在法律條文中形成一個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法律標準。只有把法律的標尺確定的更加準確,公安民警、檢察院的檢察官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才能真正提高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質(zhì)量,才能把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絕不發(fā)生冤假錯案。
因此,筆者希望,能把黑龍江哈爾濱市趙玉林的這起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決作為全國的樣板案件,不能讓其它地方的法官在類似的醉駕案件中量刑過輕。只有依法嚴把法官判案的質(zhì)量和執(zhí)法水平關(guān),才能讓法律權(quán)威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違法行為受到嚴懲,絕不讓某些地方把依法嚴懲變成標語和口號??偠灾?,不是某些機動車駕駛?cè)藛T不敬畏法律權(quán)威,是因為某些地方在執(zhí)行法律方面不能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全國各地用同一標尺嚴懲酒后駕駛的違法者,才能讓國家法律權(quán)威得到依法保護,才能讓全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得到依法保護,才能讓國家公務人員的生命安全得到依法保護,才能讓國家法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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