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 AI換臉”不能游離于法治之外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林某是某短視頻平臺網(wǎng)紅,某天發(fā)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風漢服、帶著完整古風妝容出鏡的視頻。之后,林某在南京某公司運營的一款“AI視頻換臉”微信小程序中,發(fā)現(xiàn)了含該短視頻中外部形象的視頻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戶付費成為小程序會員后,即可將該視頻模板中林某的面部進行替換,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內容與原視頻相同的“AI換臉”視頻。林某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人民日報11月2日)
近年來,“AI換臉”走紅網(wǎng)絡,只要下載某款App軟件,上傳一張照片,經過深度合成算法處理,就能輕易把自己的五官投到原本的演員臉上,秒變視頻主人公,享受“參演”電影、電視劇、短視頻的快感,帶給社會公眾體驗新鮮而“刺激”。
殊不知,“AI換臉”屬于深度合成技術,在服務用戶需求、滿足用戶體驗的同時,也容易被不法人員用于制作、復制、傳播不良信息,甚至仿冒他人實施詐騙。App開發(fā)商提供“AI換臉”服務、用戶制作上傳“AI換臉”視頻,還可能泄露用戶個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影視劇版權等。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2022年,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為深度合成服務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涉事公司未經林某同意,擅自將含有林某肖像的視頻存儲在“AI視頻換臉”微信小程序中作為供不特定用戶選擇使用的視頻要素合成模板,屬于利用AI信息技術手段編造或者偽造他人肖像的行為,涉事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林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結合涉事公司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及后果,綜合考量林某的網(wǎng)絡知名度及商業(yè)價值,法院判決涉事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林某經濟損失。該判決對規(guī)制“AI換臉”、維護自然人肖像權等無疑具有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相關部門應加大監(jiān)管力度,加強預判和把控,完善法規(guī)制度和應對措施;相關平臺要提升技術能力,嚴格審核把關,及時將違法違規(guī)“AI換臉”拒之門外。同時,加強對相關知識及案件的宣傳,切實增強公眾對“AI換臉”的認識,引導人們規(guī)范使用“AI換臉”技術。不能想換就換、游離于法治之外,必須依法規(guī)范,不能隨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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