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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福:窩藏涉罪好友被判刑的法律警示

2023-10-20 15:32:05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經了解,汪某經營的門店與戚某的茶社相鄰,二人也因此成為好友。2021年1月.戚某走私的事情敗露.公安機關對戚某上網追逃。戚某為躲避警察抓捕,躲在自家車庫內。汪某得知戚某回來躲在...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為講哥們義氣,汪某明知好友涉嫌犯罪,仍提供藏身場所并幫助好友轉移藏匿地點,結果兩人雙雙獲刑。近日,經江蘇鹽城經開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汪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現代快報》10月20日)

  經了解,汪某經營的門店與戚某的茶社相鄰,二人也因此成為好友。2021年1月.戚某走私的事情敗露.公安機關對戚某上網追逃。戚某為躲避警察抓捕,躲在自家車庫內。汪某得知戚某回來躲在車庫后,應戚某要求.礙于兄弟情面,便將戚某安排在自己一處不常居住的房屋內。汪某擔心自己窩藏的行為被警察發(fā)現,意圖幫助戚某轉移至鄉(xiāng)下,哪知在轉移的過程中被民警當場抓獲。最終,戚某因犯走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汪某犯窩藏罪,被判前述有期徒刑。

  據相關司法解釋,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要特征為,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后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情誼雖無價,但在“法與情”的抉擇中要堅定地選擇法律。不能只講友情、不講是非,不能只講維護,不講黑白。身邊的人違法犯罪,要規(guī)勸其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切莫心存僥幸誤入歧途。每個公民在自身遵紀守法的同時,也不能為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任何便利。所謂“兄弟情義、俠肝義膽”的窩藏行為,看似為罪犯提供了一條“生路”,實則將雙方都一同送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窩藏涉罪好友被判刑的法律警示。窩藏犯罪分子被判刑,這個教訓太深刻。我們要時時刻刻繃緊遵紀守法、學法用法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夠界定在法律允許的框框內。因為在我們這個法制國度和眼下的信息時代里,只要平時多留心,有意識地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就一定能夠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啞巴虧”。無論是犯罪人的親屬,還是犯罪人的朋友,對其最有效的幫助,就是勸說其盡早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獲得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機會。一味地講義氣談感情,盲目“助惡”,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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