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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揚書生:偷拿外賣能“釋放壓力”嗎

2022-12-14 17:33:25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結(jié)合本案,電子科技大學的這名大學生,從今年9月開始,“誤拿”他人的外賣,累計達30多次,符合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 情形。...

  作者:維揚書生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2022年10月以來,電子科技大學保衛(wèi)處陸續(xù)接到多名同學報案稱丟失外賣。通過調(diào)閱監(jiān)控錄像、搜尋相關線索、比對相關體貌體態(tài)、詢問當事人等,保衛(wèi)處確定了偷拿他人外賣的學生,該生承認了其多次偷拿他人外賣的行為。(12月14日澎湃新聞)

  筆者以為,國內(nèi)雙一流高校之一的電子科技大學的一名大學生偷拿他人外賣達30多次,這已經(jīng)不是小偷小摸的“個人小節(jié)”問題了,該生的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

  盜竊罪是常見罪、多發(fā)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包括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扒竊等等,針對不同的盜竊行為,法律中規(guī)定的量刑也有不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明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并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行為類型。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對“多次盜竊”進行了界定:“二年內(nèi)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從立法層面來說,“多次盜竊”的規(guī)定彌補了單純以數(shù)額大小認定盜竊罪的不足,從而在盜竊數(shù)額較小時也能視情況定罪量刑。

  結(jié)合本案,電子科技大學的這名大學生,從今年9月開始,“誤拿”他人的外賣,累計達30多次,符合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 情形。

  該生承認,開始是誤拿他人外賣,后變?yōu)?ldquo;釋放壓力”的途徑。說實話,校門門口外賣多,誤拿他人外面一兩次當屬正常,但“誤拿”多了,就屬于故意盜竊了。多次偷拿他人外賣,不但不能沒有“釋放壓力”的作用,還讓自己跌進了犯罪的深淵。

  大學生有壓力很正常,要“釋放壓力”,可以與家長老師朋友溝通交流,可以到戶外參加運動,還可以欣賞音樂等,“釋放壓力”的辦法千萬種,唯獨沒有偷拿外賣這一種。偷拿他人外賣30多次的大學生,必將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慘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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