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衛(wèi)芳:讓餐飲“碰瓷者”付出“刑責代價”
作者:廖衛(wèi)芳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在餐廳用餐遭遇食品安全問題,可以要求商家十倍賠償,這本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quán)利,沒想到卻讓不法分子動了歪心思。近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假借維權(quán)之名行“碰瓷”之實的食品安全案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小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10月13日《人民法院報》)
據(jù)報道,小玲通過虛構(gòu)食品內(nèi)有異物、食物變質(zhì)導致腹瀉就醫(yī)等事實,要求商家退還餐費并十倍賠償,同時支付醫(yī)藥費、誤工費等。經(jīng)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小玲共計在當?shù)?個區(qū)14家餐廳進行了賠付申請,騙得商家賠償款1萬余元。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消費者去酒店、飯館吃飯,遇上在飯菜里吃到蒼蠅、蚊子、蟑螂,亦或是頭發(fā)、繩子等異物時,確實是一件很惱火的事。此時,消費者往往會找到商家論理,而商家也往往會自覺理虧而給消費者免單或賠償。
但此次,上海的這位名叫小玲的女士竟然動起了歪心思,表面上看是來“吃飯”的,實則是來“碰瓷”的。她不但“自導自演吃出異物”,而且在多家餐廳“故伎重演”,目的就是既想“免單”又想“索賠”,從中“一箭雙雕”。要不是多家餐飲商家發(fā)現(xiàn)疑點并報警,最終查明是“餐飲碰瓷”,她的“演技”說不定還會在更多餐館里屢屢得逞。
俗話說:“多行不義必自斃。”目前小玲因“自導自演吃出異物”不僅“獲了刑”,而且還“罰了錢”,這完全是罰當其責,罰當其罪,是咎由自取,一點也不冤。筆者以為,法律就應讓餐飲“碰瓷者”付出“刑罰代價”。
近年來,類似“餐飲碰瓷”行為時有發(fā)生,由于餐飲商家在遭遇“餐飲碰瓷”后面臨著取證難、維權(quán)難等諸多困境,因而,很多時候只得“吃啞巴虧”,不是給予“免單”,就是給予“賠償”。一些餐飲“碰瓷者”正是摸準了餐飲商家息事寧人,花錢消災的軟弱心理,類似“自導自演吃出異物”這樣的“餐飲碰瓷”便屢試不爽,這讓很多餐飲商家很是苦惱。
其實,這起“餐飲碰瓷”案例,除了對餐飲“碰瓷者”是一種法律懲處外,對餐飲商家而言,這也是一種“提醒”。餐飲商家在遇到類似“碰瓷”行為時,切忌抱著“息事寧人,花錢消災”的軟弱心理,而讓“碰瓷者”的伎倆和陰謀屢屢得逞,不妨通過“技防”的力量,如安裝監(jiān)控攝像頭,收集相關(guān)證據(jù),戳穿餐飲“碰瓷者”的伎倆和陰謀,從而讓類似“自導自演吃出異物”這樣的餐飲“碰瓷者”原形畢露,接受法律的嚴懲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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