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動輒吁請“立法”是一種短視
作者:李云勇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僵尸車”頻現(xiàn),“僵尸車”背后“五宗罪”:高溫天氣或出現(xiàn)自燃、致停車難再“雪上加霜”、釋放有害物質污染環(huán)境、影響市容市貌占用道路、堵塞消防通道埋下隱患。連日來,記者聚焦曝光廈門“僵尸車”,引發(fā)市民熱議。
有民眾指出《讓“僵尸車”不“趴窩”法律必須“站起來”》:需要通過立法手段修改《物業(yè)管理條例》,授權物業(yè)或業(yè)主委員會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先行處置“僵尸車”。讓“僵尸車”不“趴窩”,法律必須“站起來”,也必須“硬起來”,只有將“僵尸車”清理納入法治思維,通過立法來解決,問題才可能不會“滾雪球”一樣越來越大。
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qū),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難解。碰到問題喊“立法”,好像成了一種時髦現(xiàn)象。比如為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呼吁立法:人販一律死刑。福建省消委會認為:微信購物不受新《消法》保護,有論者呼吁立法保護消費者。為了保護農民工享受公積金,呼吁立法,讓農民工像養(yǎng)老保險一樣可以私人繳納。為了整治假新聞,呼吁《新聞法》出臺。為了整治貪腐,呼吁陽光公開法案出臺。
有些問題當然需要“立法”解決,比如“70年大限”是無償“自動續(xù)期”還是有償“自動續(xù)期”,含含糊糊,“已經(jīng)對中國人的心理造成了嚴重而深遠的沖擊問題”,“對這類問題,立法機關不能也不宜再含糊下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適時出臺法律解釋是必須的。但是一些問題動不動喊“立法”,如此不分輕重緩急,則是對“立法”的短視。
立法需要高昂的成本。很多法律草案在全國人大排隊,比如公眾關心的《民法典》,多年過去了, “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如果不分輕重緩急,動不動喊立法,全國人大等立法機關根本顧不過來,為了法律的匆忙通過,完全就可能“蘿卜快了不洗泥”,埋下后患。比如人大可能授權政府立法,政府有征稅等天然沖動,稅法等制度基本是國務院出臺,不時引發(fā)爭議,政府立法造成民眾痛感是我們必須警惕的。
立法未必是“良法”。立法是博弈的結果,博弈不夠充分,未必制定“良法”。為了使《物權法》能盡早通過,對“自動續(xù)期” 這類重大問題是“無償”還是“有償”含糊其辭,“現(xiàn)在看來得不償失,甚至有危及立法原意的風險”?!冻鞘辛骼似蛴懭藛T收容遣送辦法》方便政府管理,政府權力過大,孫志剛慘案爆發(fā)后,最終被《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替代。立法或許適得其反,能不警惕嗎?
問題在前喊“立法”,當今法律真不夠用嗎?現(xiàn)實未必如此。比如微信購物,只是消費支付手段的變化,仍然是消費行為,完全可以適用新《消法》。就算消費者選擇不用新《消法》,也可以采用《合同法》維權。比如處理“僵尸車”,處置他人產權是重大的法律問題,豈能“通過立法修改《物業(yè)管理條例》”授權物業(yè)或業(yè)主委員會來先行處置?一時無法出臺“良法”,但是完全可以窮盡現(xiàn)有法律處置“不明主物”。
民眾喊“立法”,政府“偷著樂”。比如“僵尸車”,民眾一說“立法”,政府可能立馬說“好”。為啥呢?本來是政府作為“失當”,如今有了借口,沒有“法律”,民眾不能怪政府不作為。如果匆忙出臺“法律”,這里牽涉產權等問題,可能爭執(zhí)不下,很難出臺,或者為了便于管理,匆忙出臺,類似“自動續(xù)期”的不明確,給政府增加無限大的權力,就會給社會埋下隱患。呼吁“立法”是不是讓怠政的政府偷著樂?
一事當前喊“立法”,“立法”包治百病嗎?顯然不是,比如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刑是死刑,“人販一律死刑”可能造成受害者或社會的更大不幸。降服“僵尸車”,法律也夠用。如上海推出“三色告知”政策:通過“綠色告知”提醒車主自行處理“僵尸車”;接著是“黃色告知”搬離現(xiàn)場集中存放;最后是“紅色告知”集中處理強制報廢。通過告知,提高“僵尸車”停放的成本,避免其總是僵而不死。
一事當前喊“立法”,社會管理治理創(chuàng)新和現(xiàn)代化需要這樣的僵化式思維和措施嗎?很多社會問題的出現(xiàn),我們不差法律,差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勇氣和智慧,差的是執(zhí)行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統(tǒng)一。一有問題喊“立法”,如果“立法”能解決一切問題,哪還要政府部門干甚?我們承擔得起“立法”失誤、立法成本高昂等不良后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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