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私置“槍械庫”獲刑,該懲也當防懵懂犯法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11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市民小李是一位“軍事迷”,十幾年前,他就開始設法從別處獲得槍支和鉛彈,藏有各式槍支12支,鉛彈7000余發(fā),簡直可以稱得上一個小型的“槍械庫”。并且在明知持有槍支、鉛彈違法的情況下仍將槍支、鉛彈存放在自己家中。最終小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澎湃新聞11月17日)
經了解,小李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遂以小李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作出如上判決。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了解到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之一,由于其法律意識淡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jié)嚴重,崇明檢察院向小李所在公司制發(fā)檢察建議,建議該公司加強法治教育,提高員工法治意識,同時加強日常管理,促進公司健康發(fā)展,并且檢察官還對小李公司的員工開展了以槍爆違法行為為主題的法治宣傳。
眾所周知,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在我國一直屬于違禁品,是不允許私人擅自持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攜帶、持有、私藏槍支,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在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公安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打擊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面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wěn)定。
涉槍無小事,非法持有槍支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國家對槍支、彈藥進行嚴格管控,廣大群眾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切莫非法制造、購買、私藏槍支、彈藥,給周圍人帶來安全隱患,也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置“槍械庫”獲刑,該懲也當防懵懂犯法。每一個公民都要認真學法守法,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框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另外,各級黨政機關和司法部門則要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向人民群眾宣講相關的法律知識,尤其是對那些新近頒發(fā)、施行的跟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要在第一時間宣傳普及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樣,才能消除法律知識的“空白點”,從根本上杜絕“懵懵懂懂犯了法”事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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