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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換班出車禍仍屬工傷”彰顯法治公平正義

2022-10-11 04:13:44 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現實生活中,由于請假手續(xù)需要領導審批,比較麻煩,或用人單位不批假等情況下,“私下換班”相信不少人都干過。然而,一旦員工在私下換班期間發(fā)生了意外情況,如車禍、突發(fā)疾病等...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員工私下換班期間遭遇車禍,屬不屬于工傷?近日,河南周口法院的二審判決給出了標準答案。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同一路段衛(wèi)生,二人輪替各上半天班。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結果劉某換班后發(fā)生車禍。經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員工私下換班出車禍仍構成工傷。(10月10日《瀟湘晨報》)

  現實生活中,由于請假手續(xù)需要領導審批,比較麻煩,或用人單位不批假等情況下,“私下換班”相信不少人都干過。然而,一旦員工在私下換班期間發(fā)生了意外情況,如車禍、突發(fā)疾病等情形造成傷亡,是否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等,就有可能發(fā)生扯皮和糾紛。這起案例,等于給出了一個“標準”答案,即私下換班出車禍仍屬工傷,當事員工依法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和工傷待遇,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例中,劉某系清潔公司聘用職工,劉某和楊某均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清掃公司指定路段衛(wèi)生,且均以完成當天工作任務作為考核指標。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路上,與一轎車發(fā)生碰撞,劉某受傷、兩車損壞,轎車司機負事故全責。對此,當地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而公司則認為劉某私下換班違規(guī),不應認定工傷,遂將社保局訴至法院。公司之所以不愿意其認定為工傷,實質上是不想承擔工傷賠償等相關責任。

  “私下換班”的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并不耽誤工作,也省去了請假審批等手續(xù),因而不少“私下換班”行為,用人單位通常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默許的。私下換班期間不出事,當然萬事大吉。一旦發(fā)生車禍等意外傷亡,是否屬于工傷?涉及到當事員工的切身利益,因為沒有一個相對“標準”的答案,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容易引發(fā)不必要的扯皮和糾紛,讓工傷認定懸而未決,無法落實工傷賠償及相關待遇,嚴重損害了當事員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例中,兩員工雖然未按照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上下班,但兩人人私下協商輪流上班的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在實際工作運行中,公司也未明確分配二人工作時間,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fā)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應當視為默認了換班行為。法院認為,劉某發(fā)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的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也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判決認定,員工私下換班出車禍仍構成工傷。

  筆者認為,此案例為類似工傷認定情形,給出了一個“標準”答案,不僅彰顯了法治公平正義,也有力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案例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樣板,值得其他仲裁機構及司法機關借鑒。期待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能夠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出發(fā),凡符合條件能認定的,應盡可能及時給予工傷認定,別讓勞動者的傷口再“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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